第六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
二、火灾预防
第七条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八条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对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
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如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火)晚会等活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理的设计、架设,必须使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发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
三、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成立食堂防火安全办公室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加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三条食堂防火安全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条例》,制定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确定食堂消防安全定点单位;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食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条例》和本规定及学校防火委员会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2)对食堂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3)建设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4)与学校防火委员会签订《防火安全保证书》;
(5)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建立义务防火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学样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的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7)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突出贡献或成绩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四)积极参加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1)工作人员不按操作流程工作,引发火险、火灾的;
(2)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不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
(3)值班人员失职或撤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
(4)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