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案适用于省内养老机构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情形时,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养老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立即启动预案:
(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或抗原检测阳性人员;
二、组织体系
省、市、县级民政部门分别成立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同级卫健、疾控、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养老机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
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预警研判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宣传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指令的上传下达、指挥调度;负责联系卫健、疾控、公安等部门研究会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重大问题;统筹调度民政部门资源力量。
应急处置组:负责指导所辖地区民政部门和属地养老机构妥善处置疫情突发事件;视情赴现场进行处置;协调支援力量;适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预警研判组:负责疫情风险点梳理、汇总和形势研判,做好风险防控点的日常监测和评估;指导所辖地区民政部门和属地养老机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物资保障组:负责核查属地养老机构后勤物资保障储备情况;集中调度物资支持涉疫养老机构;按要求采购、储备防疫物资。
信息宣传组:负责报道工作动态,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协调网信部门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妥善应对;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先进典型、经验做法宣传。
三、信息报告
(一)报告程序与时限
1、养老机构出现上述启动条件所列情形时,应于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民政部门报告。
2、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将相关情况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民政局报告。
3、设区市民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将相关情况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对出现阳性病例(确诊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应于1小时内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民政部报告。
(二)报告内容
包括涉疫养老机构的名称、地址、住养老人和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出现疫情的时间、具体情形、可能感染原因、涉疫人员数量及当前健康状况;已采取的工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信息。
四、应急处置
(一)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出现相应情形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指导涉疫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专人及时赶赴涉疫机构,在做好防护前提下,现场指导涉疫机构摸清院内住养老人和工作人员底数,按规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2、协调县级卫健、疾控部门,对院内住养老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将阳性病例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将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转运至指定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对涉疫养老机构进行消杀;
3、协调确定涉疫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突发疾病的定点收治医院,开通绿色通道;
4、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要求,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配合卫健、疾控部门对涉疫养老机构进行处置;
5、动态跟进涉疫养老机构院内人员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和物资储备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障机构平稳运行;
6、确认有阳性病例的,立即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实施封闭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暂停聚集性活动;
7、根据需要及时启用县级养老机构集中隔离场所,落实所需养老护理人员、防疫物资、生活物资。
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做好设立启用新的养老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的准备工作;
8、组织县级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进入备战状态,随时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二)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相关报告后,市级民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指导涉疫地区及涉疫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市域内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专人及时赶赴现场,在做好防护前提下,指导调度当地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2、协调市级卫健、疾控部门对属地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给予指导支持;
3、确认有阳性病例的,立即对市域内养老机构实施封闭管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暂停聚集性活动;
4、检查全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5、根据需要及时启用市级养老机构集中隔离场所,落实所需养老护理人员、防疫物资、生活物资;
6、根据需要及时协调、调拨疫情防控物资;
7、组织市、县两级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进入备战状态,随时做好应急支援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