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培育多元融合主体,发展多类型融合业态,构建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充分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推动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重构和升级,将产业园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交叉重组的融合发展区。
(四)推进经营主体壮大和创业创新。
发展专业化家庭农场,规范农民合作社运营,扶持龙头企业牵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跟进、小农户广泛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推动土地碎片化互换、租赁、入股、托管等方式促进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园发展,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以及各类人才入园创业创新,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人才“双创”孵化区。
(五)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全域推行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广泛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引领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促进农业竞争力提升和农民收入增加,树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将产业园打造成为示范引领质量兴农、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核心区。
(六)创新农业发展体制机制。
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引导资源要素更多向园区集聚。
创新利益融合方式,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含脱贫户)建立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多种类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二三产业收益。
三、创建程序
(一)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确定。
列入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备选名单的县(市、区)要编制产业园创建方案,制定产业园项目建设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正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评审。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按照主导产业规模、产业发展基础、带动辐射能力、联农带农效果、项目前期准备、规划布局和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年度创建名单。
(二)中期评估。
列入创建名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于创建当年第四季度开展自评,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自评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组织评估,重点对产业园建设管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联农带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估意见,作为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验收认定。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期一般为两年。
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开展认定工作。
产业园所在县(市、区)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评价,并将验收或评价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产业园创建验收和绩效评价,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予认定。
四、资金安排与使用
(一)资金安排。
原则上每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5000万元,分年分批次安排下达。
批准创建当年,按照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标准50%安排下达第一批补助资金。
批准创建的第二年,根据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中期评估结果,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对中期评估效果较差的,少安排或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方式。
鼓励各地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可结合实际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不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不面面俱到。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必须依法依规,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用途。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促进主导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服务能力、联农带农增收等,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数字农业、品牌创建宣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产融合等方面。
允许支持园区内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设备设施、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
合理控制对企业等经营主体补助的规模和比例,对单个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补助环节投资的50%(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不受此限制),单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建设楼堂馆所、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等)。
对于已有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再支持。
(四)拓宽投资渠道。
鼓励地方政府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本级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支持产业园建设。
各地要创新产业园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向产业园建设,促进市场投资主体和农民合理分享增值收益,提高产业发展内在活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