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1000元。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给予奖励5000元。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2000元。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1000元。
7.2.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管理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处以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处以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处以责任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处以每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7)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处以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开除厂籍。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处以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