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增设电梯后住宅采光、x间距,参照旧区改建标准适当调整。
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x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发包前无法准确确定施工图预算的项目,可采取暂定预算价下浮方式先行组织施工发包,按实决算。
对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可公布一批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信誉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国网电力xx供电公司
(五)加强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扰民。
鼓励分片区由一家网络通信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通信管线集中整改,统一清理未按期完成割接或无主的网络通信线路。
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统一组织广电网络线路整改、建设,各地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具体实施。
鼓励建设单位统一采购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确保质量。
设计、施工、管线等技术团队要现场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对隐蔽工程全过程监管。
施工现场要公布投诉热线电话、明确现场联络人,接受居民群众投诉、咨询及监督。
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街道(乡镇)、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线等单位共同验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通管办、水务集团,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国网电力xx供电公司
(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鼓励各地公开征集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资源库。
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将若干个老旧小区捆绑打包,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对未实行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街道(乡镇)、社区可委托准物业服务机构实行托底过渡管理,开展环境卫生、门卫等基本物业服务,逐步提高物业服务费缴交率,实现改造小区物业服务自主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四、资金筹措
通过居民合理出资
(一)居民合理出资。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
门窗更换、电梯加装以及水表、电表表后的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用于支付改造费用。
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志愿服务支持改造。
鼓励有需要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加装电梯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补助外其余由居民自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住建局、体育局、总工会、残联
(三)管线单位出资。
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的管沟、站房及箱柜设施,土建部分建设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供水、燃气改造费用,由相关企业承担;通讯、广电网络缆线的迁改、规整费用,相关企业承担xx%,地方财政承担xx%。
供电线路及设备改造,产权归属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改造费用;产权归属单位的,由产权单位承担改造费用;产权归属小区居民业主共有的,供电线路、设备及“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政府、供电企业各承担xx%。
非供电企业产权的供电线路及设备改造完成后,由供电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其中供电企业投资部分纳入供电企业有效资产。
小区供水、供电改造已经明确费用分担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