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xx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xx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xx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xx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xx企业和xx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xx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xx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xx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xx企业。
第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xx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xx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xx储蓄银行。
二,xx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xx企业和xx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xx企业和各级xx储蓄银行对xx企业安全保卫、xx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xx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xx储蓄银行人员陪同。xx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xx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负有xx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xx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xx公司和省(区、市)xx储蓄银行,xx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xx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管理发生案件,xx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xx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xx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xx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xx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案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