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负责辖区核酸采样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环节的监督工作,卫健委负责核酸样本临时检测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环节的监督工作,同时做好消毒指导工作,生态环境负责转运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加强统协调。
3.集中隔离点和封控小区涉疫生活垃圾安全处置。
集中隔离点产生的涉疫生活垃圾由管控单位负责收集、暂存,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至垃圾焚烧厂采取应急处置;封控小区(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涉疫生活垃圾,由社区(街道、物业、村委会)负责收集、暂存,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转运至垃圾焚烧厂采取应急处置,并按要求做好车辆消毒,转运人员闭环管理。
卫健委做好消毒的指导工作,生态环境负责转运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加强统协调。
4.高校涉疫生活垃圾安全处置。
各高校产生的涉疫生活垃圾,由学校负责收集、暂存,并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
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并按要求做好车辆消毒,转运人员闭环管理。
卫健委做好消毒指导工作,生态环境负责转运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加强统协调。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应急状态下,XX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吉林鑫祥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是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含应急处置设施)。
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认真落实医疗废物和涉疫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管控措施,建立转运工作台账,实行转移联单管理,要实行专人专车、固定路线运输。
医疗废物焚烧时,应采取分级管理,暂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同时要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到达标排放。
卫健委做好消毒指导工作,城市管理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厂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加强统协调。
(三)污水的环境管理
1.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等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管。
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废水收集和处理,明确废水消杀方式,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或视频、电话、微信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2.集中隔离场所医疗废水排放监督管理。
优先选择具备污水处理设施且接入市政管网的医院、宾馆等场所作为集中隔离观察场所。
对已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的隔离观察场所,要在原有末端消毒的基础上,增加前端预消毒环节,确保污水经过消毒处理后排污市政管网。
对未接入管网的隔离观察场所,应因地制宜的建设化粪池或应急池,严格消毒后集中清运处置,对化粪池加强消毒,对长期不用的地漏要进行密闭检查,防止病毒在排水系统间传播。
对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的隔离观察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采取在室内抽水马桶水箱中投加消毒剂(片)等措施实施消毒,并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等应急消毒设施。
卫生
健康部门负责指导隔离场所做好污水消毒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隔离场所做好污水消毒工作。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监管。
针对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实际情况,各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运营单位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的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密加测频次,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变化情况,监督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的监管,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消毒工作,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泥以及格栅要采取消毒措施。
二、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调度。
消毒是切断病毒转播途径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具体责任分工,组建专业消毒队伍,明确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头,加强工作衔接,密切配合,从严从紧落实消毒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涉疫环境消毒、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管控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区环境消毒工作的调度督导和协调保障。
(二)坚持科学精准,确保安全有效。
消毒工作专业性强,卫健部门负责确定环境消毒地点、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疫源地终末消毒,同时组建专家团队,编制消毒技术指导,开展消毒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消毒人员掌握消毒和个人防护基本知识,熟悉消毒器械的使用和消毒剂的配制等,并指导消毒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消毒效果和个人安全。
同时进行实地检查、督导和业务指导,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三)集中人力物力,做好供应保障。
卫健部门要加强研判,科学合理安排消毒频次、方式、强度,确保消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