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
正确收集方法
直接放入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遗体管理。
严禁将胎龄16周以上或胎重500g以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分娩后的胎盘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并随病史归档备查。
医用非医疗废物
医用非医疗废物:
对人和环境无危害或危害程度很低,没有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和啡泄物污染,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或者进行规范的回收再利用。
如: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尿片、卫生巾、卫生纸等生活用品;B超耦合剂擦拭纸等;一次性的枕巾、无纺布、外包装等;化学冰袋、鞋套、袖套、皮肤清洁巾、擦手巾;一般试剂、消毒剂的空瓶等。
注:对于实际操作中-些难以确认是否被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器械或物品,仍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正确收集方法
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去除输液皮条和针头后,单独分类存放及回收。
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疫情期间医废收集方法6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新冠防控方案》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冠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得到有效收集与处置。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
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XX市疫情期间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隔离医学场所、核酸采样点医疗废物及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等环节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任务
成立XX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小组由市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局、公安、财政局、发改委,以及各乡镇(园区)共同组成。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如下:
市卫健委: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活动中的疫情防控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必要的疫病防治和安全防护培训,保证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符合疫病防治及卫生防护要求,协调对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管局:指导和督促XX公司、XX公司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建医疗废物应急运输队伍,保障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及时运输和处置。
市交通局:配合协调固定车辆,对参与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的车辆提供道路运输保障。
市公安:负责应急交通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优先通行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共财政经费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运输车辆、防护服、消毒液等各类疫情应急物资,确保及时、足量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