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观察既可以减轻医院的压力,使医院能够集中力量照顾危重病人,减少病死人数,又可以减少医疗费用,而且避免大量流感病人及其家属往返医院和社区增加播散的机会,减少流感病人在医院中发生院内交叉感染的机会及加重病情。
二、只具有普通流感症状、不发烧或体温在38℃以下、病情没有逐渐加重表现的病人,都可以居家隔离观察;老年人、婴幼儿、孕妇和患有基础疾病者(如糖尿病、肺结核、哮喘等),必须经过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专科医生同意方可在家隔离观察。
居家隔离治疗的病人如果病情发展或恶化,必须立即转送就近医院。
三、居家隔离治疗的病人要做好预防家庭中传播和护理病人者的自我保护,正确使用防护口罩或防毒面具。
四、社区一级流感防治组织与社区居家病人的联动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镇医院与居家隔离的家庭每天要联系1—3次,掌握他们的病情和生活需要。
(2)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共同组成的流动医疗卫生组在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镇医院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对在家隔离治疗的病人进行巡诊,发现有病情恶化时立即送医院治疗同时指导做好防护措施。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镇医院防疫人员或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志愿者定期到病家消毒,并且把消毒物品、药品交给其家庭成员,教会他们使用方法,在隔离期间固定时间进行全面消毒,并且要同隔离家庭保持联系。
疫情家庭消杀工作实施方案范文4
1、居家隔离参照集中隔离场所相关规程要求,由社区干部、网格员、信息联络员、公安干警、卫生服务人员、物业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工作专班,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居家隔离。
2、居家隔离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专班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
不具备居家隔离场所条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3、居家隔离人员宜单独居住,如有同住人员,须与居家隔离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
居家隔离期间拒绝一切探访,原则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认真研判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出行防护措施,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私自外出者,一律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4、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可通过微信、视频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关注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状况,做好监测记录。
5、社区负责为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入户核酸采样。
社区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每次核酸检测信息,做到人头清、核酸检测数据清。
对居家隔离期满、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隔离人员,所在社区出具《解除居家隔离通知书》,解除居家隔离。
6、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工作人员(“一对一”管理人员,下同)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要求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实行闭环管理。
7、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独居的老、弱、病、残、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员,需确定同住陪护人员或紧急联系人(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8、患有基础疾病的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家属或社区工作人员代取药物。
9、社区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及时回应居家隔离人员诉求,为其提供代办、代购、代送等基本生活服务。
10、对违反居家隔离管控要求、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不配合管控工作、瞒报信息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家庭消杀工作实施方案范文5
为切实傲好病毒感来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控能力,按照省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干春节假期后办公场所和人员预防新互状病毒防控工作要求的通知》相关规定:
一、居家隔离对象
疫区返回人员、外地来(返)白人员,尚未出现发热等呼吸道症状者。
二、隔离办法
上述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同时主自行家离14天,由指定医疗机构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做到对或社区(居民小区)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三、基本措施
1、实施居家隔高观察时,指定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向居家隔离观察对象书面成口头告知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防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居家隔离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居家需离人员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
社区(村)必须加强对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
3、居家隔离人员应每天早、晚进行一次体温测量,隔离观察员应每天掌握其健状况,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并做好相的个人防护措施。
4、居家用离观察期间,居家展离人员一旦出现发热、干咳气促等异信苗末症状时,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由负责的医疗卫生机诊治或送发热门诊。
5、居家属离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常通风(每天房间要通风2-3次,每次15-20分钟),保持心情愉快,清淡饮食。
6、居家隔离观察期满时,如居家隔离者无异常情况,指定医务机构人员应书面或口头告知其解除隔离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