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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节假日应急预案精选7篇
大小:38.84KB 11页 发布时间: 2022-12-27 16:31:09 12.19k 11.01k

1.旅游市场:贯彻落实旅游景区“预约、错峰、限流”疫情防控规定,按照“提前预约、避免聚集、做好防护、有序进入景点”的原则开展旅游服务,并灵活掌握、及时调整,严格执行门票预约管理制度。

各景区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布预约电话,并充分利用“一码游贵州”等“互联网+旅游”技术平台,通过景区官网、手机客户端、电话预约、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渠道,实现门票分时、分段预约,错时入园,控制瞬时流量。

落实体温检测工作,在景区入口要安置红外线自动测温仪,同时在入口显眼处张贴贵州健康码和中国行程码,以便游客扫码测温。

一旦发现发热病人,立即将其隔离在临时隔离观察间或相对独立区域,并及时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按防控要求处置。

在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秋冬季旅游景区开放管理,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

2.酒店、乡村旅游客栈:严格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台账,在酒店和客栈入口处设立红外线自动测温仪、显眼处张贴贵州健康码和中国行程码,以便游客扫码测温,在前台和洗浴间要放置酒精或面洗手消毒液。

对营业场所、厨房、办公室、电梯、卫生间等区域和设施设备全面消杀防疫。

对门厅、楼道、地面、墙壁等公共部位及公共接触物品开展定时消杀,如星级饭店和乡村旅游客栈就餐人数较多,要预约、错峰安排就餐人员,避免拥挤。

(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1.加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排查。

对景区进行地质灾害排查和安全生产评估。

加强对景区安全开展全面排查,堵塞漏洞。

景区存在公路坡陡弯急、路面破损、水毁塌方、临崖临水导览警示标识不全、山体落石、崩塌,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要做到有安全提示、有监测人员,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景区及车行道路坚决实行闭园和封路、限行等措施,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2.加强旅游景区装备设施检查。

强化对旅游景区游乐设施设备的检查,对景区、公园内的索道、滑道、游乐器械、观光电梯、玻璃栈道等设施设备的资质情况进行检查,查处擅自安装、使用不合格设备以及违规操作、不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

3.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卫生检查。

对景区及周边乡村旅游客栈、农家乐餐饮卫生、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集中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对于未达到餐饮卫生标准的企业责令整治和依法处罚。

4.严厉查处旅行社租用无资质车辆及驾驶员从事旅游运输任务的行为,重点排查旅游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非营运车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

督促旅游客运公司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内部安全责任、对驾驶人员身体和心理健康定期检查,严禁出现酒驾、毒驾、疲劳驾驶、使用手持电话等行为。

5.严格排查网络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制度不健全、消防设施陈旧缺失、应急通道不畅通等情况。

6.严格排查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应急通道阻塞,易燃易爆物品堆积,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消防器材设备过期、缺失行为。

7.加强文化娱乐活动场馆安全隐患排查。

加强市县两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街道、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严格检查博物馆、图书馆、非遗馆、文化馆、文化演艺场所等消防安全情况;落实安检制度,畅通疏散通道;联合相关部门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文化演艺活动现场的安全指导,确保文化娱乐活动绝对安全。

完善应急预案,检查消防设备和通道,确保场所安全。

8.加强群众文化演艺活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活动制定应急预案,事前排查交通,用电,火灾等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引导,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大型文化演艺活动安全。

9.加强博物建筑、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严格检查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巡查记录、消防管理档案和疏散应急方案、灭火应急方案演练情况;督导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畅通逃生应消防通道;检查消防灭火器材配备情况,禁烟、禁火标识张贴情况,电线裸露、乱拉乱接情况,杜绝电气火灾发生。

检查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情况,日常值守巡查制度落实情况。

10.严格旅游景区游客集散地、博物馆、图书馆、非遗馆、文化馆、文保单位、文化演艺等人员密集场所危化物品和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坚决落实“人人身份核对,包箱件件检查”的安检制度,确保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旅行社、导游和司机要将禁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在行前和旅游过程中进行宣传和警示,发现相关情况采取措施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部门。

(三)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1.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监管。

检查旅游景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否存在经营户强买强卖、欺客宰客、寻衅滋事,是否存在倒卖门票、商贩尾随兜售,围堵、拦截旅游车(团队)等违法违规行为。

乡村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客栈(民宿)是否存在不履行合同等行为。

2.加强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监管。

严厉打击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不签订规范旅游合同、强迫或变相强迫、诱骗游客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在线旅游产品及信息监管,运用网络信息和大数据分析,对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团组织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售卖“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及信息,坚决督促相关企业、组织、个人或平台进行整改、下架、删除,对保健品销售企业或保险企业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作为促销办法的行为,开展联合整治;依法查处导游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加强导游人员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等。

严厉查处旅行社未足额购买旅责险问题,鼓励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意外险,强化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3.加强旅游购物场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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