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是对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各校新生、低保、重度残疾等人员的数据收集。
制定方案。
上旬前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各相关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
宣传发动。
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举办保险费征收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领发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宣传,全面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作。
登记缴费。
由各乡镇政府、学校及居委会组织,与宣传发动工作同步,向办理新参保业务的居民和学生发放申请登记表,办理续保业务的居民和学生需比对系统数据,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或学生经核实后进行缴费登记,参保缴费信息及时录入征收系统,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报送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后,及时将居民的参保金转入财政账户,并将最终确认的登记信息反馈给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及学校;最后由各乡镇、居委会及学校分别根据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确认的缴费登记人员名单以户为单位向参保人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手册》(即医疗证)。
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和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要及时开启计算机征缴系统,采取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学校集中收缴的征缴办法开展居民缴费工作。
规范管理。
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要认真核实居民参保人数、居民缴费等情况并及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划拨市财政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参保人数、及时拨付市财政补助资金同时申报省财政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和专项设审计等制度,每年定期检查和审计,对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基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待遇支付。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理规划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定点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密切协调,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行社会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
市民政局、卫生局认真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参保居民获得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不断扩大收益面和提高补偿水平。
(三)督查验收阶段
督导检查。
至12月,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市社保局、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实行周汇报制,各相关单位于每周五将有关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迎接省督导组的督查。
验收评估。
年1月底,在自查的基础上,迎接上级部门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验收评估。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设立奖励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四、工作职责
(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和学校报送的参保居民人数、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将居民的参保金转入财政账户。
(三)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市委宣传部和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的宣传工作。
(五)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监管。
(六)市财政局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资,并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严格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七)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学校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摸底调查等工作,动员本辖区居民积极参保,对居民身份进行甄别、核实;做好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及组织计算机录入、核发医疗证等工作,集中收缴居民参保金统一到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办理手续。
(八)市教育局负责牵头,以学校为单位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工作。
(九)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界定和审核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帮助做好特困群体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工作。
(十)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居民状况的调查工作。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机械质量的监管。
(十二)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市社保局负责具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资料审定、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手册》(即医疗证)、信息录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乡镇政府、居委会,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工作目标,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