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公共卫生科在接报2小时内要将经调查核实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任何科室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本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制度及措施
(一)由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三)疫情控制措施:采取紧急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等。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运转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科室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的传染病要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6、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7、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询和病因诊断。
8、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六、物资储备
我院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补充。
七、法律责任
对突发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应急预案
为了及早发现传染病,有效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突发性传染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发生霍乱疫情及暴发疫情;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三)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四)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五)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