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
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
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
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4
一、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成立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副*任组长,市*办公室副主任、*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工商、文化、各乡镇(办、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专项整顿领导小组成员。
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专项整顿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顿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顿内容。
1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
6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三、专项整顿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