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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精选6篇
大小:46.59KB 12页 发布时间: 2023-01-05 14:41:41 12.89k 11.7k

3、强力营造舆论氛围。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自媒体)、户外LED显示屏、公交站台等平台,“铺天盖地”宣传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网约车政策,以及非法营运的违法性、危害性,引导群众不参与非法营运经营,引导干部带头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不为非法营运者“说情”;向社会公布查处非法营运“保护伞”的办法,对实名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交通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从事非法营运或收取非法营运者财物,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现金奖励。

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正面引导,形成社会共识,营造打击非法营运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

4、开展专题约谈教育。

对涉嫌组织化非法营运的代表或牵头人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着力解决助残车非法营运。

全面审查残疾人的残疾证,严格残疾证件管理,教育残疾人不得从事非法营运,引导涉残车辆主动退出非法营运;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尽最大努力帮扶残疾人就业,帮扶救助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对用于代步的助残车,为提醒社会车辆行驶中礼让,在助残车引擎盖张贴“残疾人代步车”标识;配合研究残疾人代步车规范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6、继续规范运营秩序。

根据公交专用(优先)道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公交车运营数量、发班频次、收班时间和优化线网布局;增加xx江南江北的滨河路、二环路环线公交,并根据滨河路建设情况,研究江南江北滨河路开行环线公交方案,保障群众基本出行需求;增设出租汽车即停即走站点,规范出租汽车停靠;开展出租汽车运营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拒载、涨价、绕道、强打组合等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巴州区人民政府)

7、完善网约车服务平台。

督促已经开展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巴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办公场所、规章制度和设施设备,确保达到规定开业条件。

督促平台公司自行设计制作网约车专用标识,开展全方位宣传,既引导和吸纳非法营运车辆加入网约车平台开展网约服务,又提高网约车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面。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8、集中整肃执法队伍。

教育培训参与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查处以罚代法、粗暴执法、酒后执法、滥用行政执法(处罚)权以及包庇袒护放纵非法营运行为;制定《集中整肃执法队伍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违规执法人员(含协助执法人员)责任,视其情节,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出执法队伍。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9、现场集中销毁“黑车”。

对已查扣的符合报废条件的非法营运车辆组织集中销毁,提升打击非法营运的震慑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前两个阶段,继续常规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行动。

(三)第三阶段:集中打击阶段(7月1日—9月30日)。

1、组建联合执法队伍。

充实市公安局城管协作支队的力量,增设参与打击xx非法营运职能,与市城市客运管理局组建打击非法营运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开展路面打击。

2、从严实施打击。

对非法营运突出的重点区域、重要路段、重点时间,采取分组分片与分线、定点与流动、错时与错峰、例行巡查和突击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打击力度。

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对多次从事非法营运的,依法行政(刑事)拘留;安排专门力量依法依规打击为非法营运车辆“喊客、揽客、组客”的违法违规人员。

3、实施查处分离。

联合执法队伍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将查扣的车辆信息和违法行为当事人信息立即录入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并在“中国·巴中”网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阳光运政》栏目公开曝光。

案件调查完毕后,将案卷材料移交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组成的案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交通运管机构依据审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4、严格依法处罚。

对非法营运经营者,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处理;对非法营运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及在打击非法营运过程中引发的阻扰执法、暴力抗法、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工作秩序等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坚决依法处理。

(四)第四阶段:巩固深化阶段(10月1日后常态化开展)。

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巩固打击成果,总结打击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营运反弹。

同时,积极协调将城市客运管理纳入地方立法计划,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出台《巴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四、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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