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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精选6篇
大小:46.59KB 12页 发布时间: 2023-01-05 14:41:41 12.89k 11.7k

XXX、大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XXX、普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XXX、中和镇人民政府镇长

XXX、周覃镇人民政府镇长

XXX、九阡镇人民政府镇长

XXX、都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覃家苗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领导小组下设2个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其人员及车辆安排如下:

(一)第一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覃家苗同志任组长,工作人员由县公安局调派2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派5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巡警调派2人,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调派2人,各镇(街道)综合执法分局、派出所配合,执法车辆由运管局安排2辆,负责各镇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特别是加强各镇以及各社区赶集日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

(联络员:xx)

(二)第二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源亮同志任组长,工作人员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派,执法车辆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安排,负责城区(三合街道)各学校、各重点路口、路段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工作,特别是加强县汽车站周边、都柳江桥头、榕树脚等群众日常候车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

(联络员:xx)

四、整治工作重点

(一)严厉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旅游客运资质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

(二)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

(三)严厉查处私设售票站点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旅游客运、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黑车”“黑摩的”。

(五)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牵头者和组织者。

(六)严厉打击外来旅游包车非法营运现象。

(七)严厉查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牌)或持虚假包车证(牌)的行为。

(八)严厉查处其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行为。

五、部门分工与职责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打非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妨碍执法活动,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县督查督办局:负责跟踪督查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并适时通报。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打击操控道路运输市场黑恶势力,打黑除恶,依法查处案件,负责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负责路面巡查管控,依法查处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使用假号牌、无牌无证“黑车”、“克隆车”、套牌车、无证驾驶等行为,配合运管调查取证,协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嫌非法营运的移交运管部门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整体协调,研究建立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源头监管,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路检路查,对有非法营运嫌疑的车辆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查证核实后按照规定标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区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工作。

县教育局:组织各学校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学生乘坐车辆。

县公路管理段:要结合治超治限工作开展相应打击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打击非法营运,加强乘坐合法营运车、拒乘坐“黑车”的宣传教育,摸清本辖区内黑车基本情况,督促各镇综合执法分局、派出所配合各成员单位在辖区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打击“黑车”特别是假期组织学生外出务工非法营运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扎实开展联合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等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营造人民群众安全的出行环境。

探索建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严防整治过后非法营运“死灰复燃”。

(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的统一部署,开展统一行动,上路联合执法检查,针对非法营运车辆流动性大、隐藏性强及调查取证难等特点,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打击和查处非法营运车辆;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县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汽车站和学校周边的非法营运“黑车”,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学生包车、旅游包车、面的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和其他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形成全县联动的高压整治态势。

(三)广泛宣传,群防群控。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震慑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

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告知乘客乘坐非法违法营运车辆的危险性,提高全社会抵制非法违法经营车辆的自觉性,主动举报非法营运车辆扰乱客运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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