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
(四)因医疗机构拒绝抢救或抢救不及时,导致⼈员死亡的。
(五)拒不执⾏或故意拖延排险减害救助指⽰、命令的。
(六)因抢险不⼒,措施不当,推诿扯⽪,扩⼤事故危害的。
(七)排险救助中造成其他重⼤损失的社会影响的。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位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实际。
(三)建⽴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相适应。
(四)应急⼈员职责分⼯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本地区、本单位应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国家重⼤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包括编制⽬的、编制依据、适⽤范围和⼯作原则等。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作机构、地⽅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资源保障、财⼒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本、⼯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事业单位,⽣产、贮存、经营、使⽤、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事业单位,产⽣、收集、贮存、运输、利⽤、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条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单位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种类的环境风险,单位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危险源和可能发⽣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的重点岗位,单位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单位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程建设、影视拍摄和⽂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条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