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分发挥社区在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中的作用。
采取由社区统一办理并录入信息的形式,实现群众有组织的参保,确保全体居民及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3、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劳动保障干部职工进社区活动”。
进一步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措施和参保方式方法,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并协助居民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居民医保待遇按政办号文执行,对连续参保居民提高以下报销待遇:
1、提高居民连续参保的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具体为:
(1)缴费不满2周年的,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病,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50%;
(2)连续缴费2周年以上的,自第三年起,报销比例提高5%,即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病,报销85%,二级医院报销65%,三级医院报销55%。
(3)连续缴费5周年以上的,自第六年起,报销比例提高10%,即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病,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并享受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降低50%的待遇,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
(4)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缴费三年及以上的,顺产一次性补偿800元,剖宫产一次性补偿1200元。
2、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住院患者,自第四年起在当年基金有结余时,优先享受“二次报销”补偿(具体办法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另行公布)。
3、中断缴费后再参保的,视同新参保人员,不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中、小学生参保优惠如下:
1、中、小学生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以单独参保,不受家庭其他成员参保与否的影响,享受医保补偿待遇。
2、中、小学生在其成人参加工作后(仅限本县范围内)。
凡连续参保5周年以上的,可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一年;连续参保10周年以上的,可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三年。
第六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同一住户(即同一户口簿)中的所有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
第七条居民医保参保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中、小学生的参保时间提前半个月)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没有按时参保的,应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前补缴参保,补缴后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对于未整户参保的,发生的医疗费按如下办法管理:
1、患者(学生除外)已参保,同一住户其他成员未参保,必须全部补缴参保:在补缴的时间内,按正常缴费标准缴费;超过补缴期限的,必须按成年人230元、未成年人118元标准补缴。
全部补缴完毕后,患者方可享受医保补偿报销。
超过补缴期限的其他补缴的参保人员,自补缴后第181天起享受医保补偿待遇。
2、住院患者未参保,其他家庭成员已有人参保的,在补缴时间内,未参保人员必须全部补缴,补缴后次月发生的医疗费才可以报销。
超过补缴时间的,不予补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报销。
3、全部家庭成员在正常缴费或补缴时间内未参保的,不予补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所有未整户参保人员,不享受第四条的优惠待遇。
医院医保工作管理方案3
为做好我市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医疗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工作,切实把该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工作目标
扩大全市参保范围,将经核实确有困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含集体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加大解决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大中小学校在校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建立机构。
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关会议,启动我市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摸底调查。
上旬完成摸底调查及基础数据收集工作。
重点是对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各校新生、低保、重度残疾等人员的数据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