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完善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探索制定医联体建设、家庭医生、家庭病床、老年人签约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
对非公立医养结合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公立机构同价政策,其中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
鼓励医养结合项目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由非营利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加强规划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结构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严格执行供地政策。
由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大庆市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设计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做到合理布局,平衡发展。
将医养结合项目作为审查重点,确保满足使用功能的设计需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医养结合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同步设计、施工。
加强对医养结合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
加强对医养结合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后交付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基本医疗和照护保险制度。
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医疗护理服务清单和服务规范,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
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支付方式。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参保的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
鼓励保险公司紧贴人民群众需求,增强社会服务领域保险供给。
支持保险公司增加老年人需求较为强烈的疾病险、医疗险、意外险等领域产品供给。
鼓励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险。
开展辅助器具服务,通过租赁等形式为居家失能人员提供生活必需的辅助器具。
加大对入住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的志愿服务力度和宣传力度,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爱心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与医养机构结对帮扶活动,推动团属各类宣传平台加大对青年志愿者结对医养机构服务的宣传。
研究志愿服务积分奖励标准,给予参与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积分奖励,确保志愿服务质效。
(市医保局、发改委、民政局、团市委、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
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
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做好落地项目政府支出责任按绩效付费等工作。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服务。
鼓励银行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对医养结合型机构贷款,保障医养结合机构能够顺利获得融资。
支持在专业医养结合机构附近设立自助服务银行,便于办理基础性金融业务。
支持在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立atm机,满足老年人基本金融业务需求。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上门开展金融业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民贴心服务。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挥“投、贷、债、租、证”协调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