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城市农村社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
——到2022年,至少建成1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
——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65%以上。
(一)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强基行动
1.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积极参与“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在保证签约服务质量基础上,针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群,探索信息化签约方式和个性化服务内容,着力提高老年人签约满意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为签约居民开通转诊绿色通道,在专家号源、住院床位、检查检验等方面提供便利。
为社区高龄、慢病、失能老年人等确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市卫健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按照省即将出台的《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落实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
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
深化价格改革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措施,改进医养结合服务价格的定价方式,完善相关收费标准,从价格政策上支持提高医养结合服务的供给和服务质量。
为社区高龄、慢病、失能老年人等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公平合理、操作方便的价格政策。
规范家庭病床、家庭巡诊、上门护理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制定较为宽松的鼓励性价格政策。
根据医养结合服务工作的延伸和发展,适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服务的价格和内容。
(市卫健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
鼓励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运用已具备或依托可提供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在本机构注册的、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护士(专科护理还需要其他相应资质),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主,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慢病患者、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提升行动
1.推动社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建设。
积极应对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及需求,做好我市老年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
组建项目服务团队,对试点社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尤其是贫困、空巢、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高龄老年人,以集中或入户的形式开展心理状况调查和评估。
了解和掌握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素养以及对心理健康服务的需求,提升基层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有效维护和促进老年心理健康。
(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加强“健康小屋”建设。
持续推动健康小屋建设,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不限次数提供血压测量、血糖测试、肺功能测试、人体成分分析等“十项”自助式服务。
推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综合体(日间照料中心)内嵌入“健康小屋”,为老年人提供慢病监护、疾病预防、日常保健、紧急预警等就近、便捷的医疗服务。
选择2~3个“健康小屋”试点,统一规范建设标准,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到2022年,全市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城市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43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日间照料机构)288个,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
(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构医养结合服务促进行动
1.强化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
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实际,合理增加医疗服务功能并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城市社会福利院(中心)、农村中心敬老院与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建设区域性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到2022年,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