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_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三)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有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298503-2),有效期:20_年02月12日至2015年02月11日,登记号:组管代110228-1458、
(四)根据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_年11月26日出具的(20_)京开办经字第943号<关于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批复>,内容显示:一、你公司已在我办备案,批准你公司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二、核定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符合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或相当投资规模的其它项目。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办办理资质年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30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____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提示:____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____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_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____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____公司提供的____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____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依据____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所律师查明:____公司于20_年10月23日成立。____公司成立时由崔晓玲(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王卫军(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股权)、许随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宜敬东(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崔白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五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
本所律师认为:____公司的股东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____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20条规定,____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____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____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____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____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____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____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____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____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____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____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____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____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____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____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____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____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____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____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____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____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____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___先生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