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建议
1、我司作为票据背书人,佛山力雄公司可以向我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但通过逐级向上追索,实质上最终的责任方为票据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为减少追索过程的繁琐、防止追索权时效经过,建议我司与佛山力雄协商,由佛山力雄持票据以及拒绝承兑理由书向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票据追索权,由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费用。
2、若粮食储备库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另根据兴业银行拒绝承兑书可得知,拒绝承兑的原因是粮食储备库的账户上没有款项可供支付,粮食储备库明知对外开具票据应在账户上预留相应款项,但实际上账户内却无款支付,存在票据诈骗的嫌疑,若佛山力雄在向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后,粮食储备库仍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以粮食储备库存在票据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