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组织机构体系的缺陷,这些已经成为制约反洗钱工作深入高效开展的瓶颈,工作人员难以集中精力进行反洗钱监测上报工作,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反洗钱职责,也就很少主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
虽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尽力开展人工识别,但每日产生的众多“可疑交易”,麻木了他们的敏感神经,将本来应由报告机构承担的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责任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而报告机构却成了“可疑交易报告”的中转站,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情报中心只能陷入“可疑交易报告”的大海。
反洗钱监测中心每天收到海量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数据的利用价值究竟如何,投入与效率能否科学,都有待商榷。
(三)分析识别流于形式,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变化
洗钱活动是一种高智商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洗钱的手段也在日益更新和变化,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往往滞后于千变万化的洗钱手法。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洗钱犯罪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业洗钱的范畴,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且可以通过房地产珠宝等特定非金融行业。
同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交易方式不断推出,资金交易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与快捷性。
科技系统难以恰当掌握和有效识别难以量化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如果再按一成不变的“客观标准”去制定数据模型,让系统以固定模式去搜集数据,势必影响可疑报告质量。
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按照“客观标准”机械、简单地从交易数据中提取了大量的可疑交易数据,并通过系统落地到交易发生的营业网点,由营业网点的岗位人员进行分析、识别和排查。
但由于营业网点可疑交易数据较多(几乎每天发生),银行网点本来业务就忙碌,根本没有精力进行深入分析与识别,只能是简单地排查或上报。
各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牵头部门每天面对辖内网点上报的大量可疑交易报告,也没有精力去做深入的分析与识别。
(四)报告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影响了报告的价值
由于只要相关数据和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标准,反洗钱监测系统就会给出预警并抓取生成可疑数据报告,进行报送,随着报告数量的增多,报告的边际信息价值递减。
各网点机构的岗位人员只能依赖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报告机械、简单地进行判断,其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了大量低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大连中支统计数据,2011年,大连市金融机构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2639万份、外汇可疑交易报告101万份,但同期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为9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份数仅占可疑交易报告份数的00033%,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普遍存在“零报告”现象。
可见,上报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绝大部分是无价值可言的普通支付交易数据。
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与当前执行的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密切相关的。
制定可疑交易客观标准,当初是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较短,识别可疑交易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有限而考虑的,是希望通过制定“客观标准”来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
现在,我国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工作思路,并且通过多年的反洗钱工作积累,金融机构无论在风险意识上,还是业务技能上大都具备了自主识别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
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实施自主识别报告制度,使金融机构将有限的人员力量投入到主动分析识别中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要求金融机构在充分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筛选数据、事后监督、一线临柜、客户经理等信息资源,发挥岗位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有质量的可疑交易,通过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自主识别判断,使其真正主动承担起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职责。
一是要明确什么是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根据客观的可疑交易标准报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笔资金交易在客观表现上不同于或有别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实际上属于异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应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这些异常交易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主观分析判断后发现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活动,实践中称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识别发掘出“重点可疑交易”,即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
二是构筑反洗钱管理立体防线,为可疑报告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为本原则重新梳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工作体系。
将反洗钱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具体化为“看得见、够得着、抓得住”的标准,使每个部门和岗位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为达标,并将其渗透到日常业务运行的主要环节和全部过程,延伸到日常管理的每个角落,形成以业务及岗位规范化管理为主线,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为补充,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为保障的反洗钱管理长效机制。
三是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为识别可疑交易提供数据支撑。
目前,人民银行已在工商银行试行金融机构自建异常交易筛选指标。
当人民银行取消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后,金融机构应继续有效利用反洗钱监测系统,千万不能因取消客观标准而弃用以往的监测系统,不能“一刀切”。
要充分认识到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数据支撑作用,有的放矢地利用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数据,做好人工分析识别,高效挖掘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
参照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继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将新的洗钱交易特征、黑名单客户、高风险客户、洗钱特殊地区等信息进行补充,将新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以及异常交易特征植入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不断更新与维护,更好地为反洗钱工作服务。
四是加强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选配和培训。
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尤其是反洗钱报告员等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是可疑交易识别的主体,但由于临柜人员普遍年轻从业年限短,在反洗钱工作前沿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往往从业经验不丰富,他们虽然学习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却识别分析经验不足。
因此,应尽量选派经验丰富的员工从事反洗钱报告工作,并加大对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配置反洗钱骨干队伍,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做好传帮带。
制订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从反洗钱基础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再到反洗钱案例剖析,通过讲座、业务指导、小组讨论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
五是注重案例分析。
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反洗钱工作处在一个全新的起点,任务重,要求高。
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从实践中我们感到,反洗钱从业人员最需要的是贴近实践操作方面的指南,最好能更贴近实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