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强调生存,忽视发展,只能“保肚皮”,不能“保脸面”。
低保制度本质上是收入维持制度,意在保障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政策目标是提供最低层次的保障和最低限度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项制度本身是“被动的”和“消极的”,并不能帮助受助者脱贫,却导致一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长期依赖福利为生。
(一)福利依赖造成的影响
社会福利原本是使穷人与低收入阶层免于生存危机,国家的福利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可以为贫困人员公平参与社会竞争提供保障,通过各种措施来满足他们在生活服务、保健、教育等方面的福利需求。
但是低保对象的福利依赖、不愿劳动的问题却日益加重,如果这样的情况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1.会增加政府长期的负担,降低人民的生活水平。
随着社会福利覆盖面和服务深度的发展,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列也明显上升。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处于上升发展的状态,当具有刚性的社会福利依赖的增加会造成过重的财政负担,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
2.影响劳动者就业积极性,造成人际效仿。
具体的低保制度中能给低保对象家庭带来的福利收入。
当工作收入增加多少时,低保金相应减少多少而总体收入基本不变。
那么,部分社会成员当然缺乏动力和就业意愿。
同时,社会福利使得部分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而无后顾之忧。
人们不用劳动照样可以生活,甚至有的能工作的家庭还不如低保家庭依靠国家低保生活得自在悠闲。
这样就会形成更多的社会福利依赖。
3.造成道德责任的缺失。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要求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具有前瞻性、全面性和科学性,既要对贫困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福利救助,体现社会公平,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又要有助于促进被救助者能够在自助和他助的基础上,寻找自我发展的道路,努力参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促进发展效率;既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公民权利又要履行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既要增进社会福利又要强调道德责任。
(二)对策及建议
首先,要积极探索实施适度普惠型福利的可能性。
除了“三无”人员之外,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贫困率值得社会关注,虽然人数占“低保”总数不大(4%左右),但却反映了社会保障程度偏低的现象和一定程度的历史“欠账”问题。
一方面,劳动工资制度有无得到严格地执行,“低工资”所带来的贫困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在我国,由于普惠型福利基本上是一个空白,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非常庞大,没有保险保障的高风险人群大量存在,导致贫困家庭为了享受到和低保资格捆绑到的一起的保险保障而被困在其中;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要把低保福利和其他捆绑福利拆开。
就是说低保户并不当然享受与之捆绑在一起的其他福利,比如医疗保险、教育救助等。
这样有助于减少低保福利的替代率和对劳动积极性的削弱。
其次,坚定不移地深化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解决福利依赖的根本出路。
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4050”人员。
应该通过专项措施促进下岗失业再就业,
第三、改进社会救助的实施程序,尤其是对低保动态管理程序。
改进方向包括专职人员的配备、资产和收入核查的程序、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
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申请障碍以及使隐性收入显性化。
对于参加工作的低保户、在计算其救助金时,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者免除一定的收入额。
以上问题制约低保政策的调节作用,必须很好地加以解决,提出以下建议:
1、推行“低保”人员重新就业申报制度。
要告知申请低保的人员,自觉履行再就业申报条例,一旦再就业就应当及时向社区、街道或区民政部门申报经济收入,自觉要求相关部门根据收入状况扣减或停发低保费。
与此配套建立对低保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对享受低保的人员如果谋求到新的工作岗位或获得了新经济来源必须及时申报,否则一经查实,不仅追回发放的低保费,还要对其进行罚款。
当然光平社区、街道及民政部门追回发放的低保费任然有太多困难,应该赋予一定法律效应,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执行。
2、救助渐退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目前,实施救助渐退政策的城市,从开始工作到低保金全部不发的太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