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汽车美容用品……机动车修理与维护(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
经查:集大公司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级经销商,销售东风柳汽授权的各类车型,主营东风风行牌汽车销售及汽车维修。
集大公司为祺翔公司的供货商之一,双方未签订合同。
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万元展示押金后,集大公司把车辆交给祺翔公司,双方签订《车辆交接书》;随后祺翔公司安排驾驶员将该型号车辆从集大公司停车场驾驶回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展示销售。
3.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雪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险代理业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情况。
1.小客车车辆检验情况。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涉事车辆安全状况技术检测报告,结论为:1.小客车制动系统工作正常。
2.小客车转向系统工作正常。
3.小客车在白沙大道45号门前铺路发生事故时5.7秒内,车辆制动踏板未踩下,方向盘可转向,车辆处于加速状态。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还通过视频资料对肇事车辆事发过程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计算该车三段时刻车速,第一段时刻为涉事车辆在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发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车速,为61.0~69.3公里/小时;第二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时车速,为110.8~128.7公里/小时;第三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东南路口时,车速为122.1~145.6公里/小时。
2.xx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情况。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司鉴〔20xx〕毒鉴字第200号)鉴定,结论为: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xx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情况。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医司鉴〔20xx〕精鉴字第047号鉴定,结论为: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xx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之后,xx随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因其超速行驶,在行至白沙大道45号前路段又发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为两起事故,第一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起为刑事案件。
分析如下:
1.xx根据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调车,违反《*****************》第八条“...。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规定,在行驶过程中又违反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导致车辆碰撞在正前方行驶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的南宁8AP15(绿牌)电动自行车,此事故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但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xx〕174号)有关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调查范畴)。
2.第一起事故发生后,xx驾车超速逃离现场(第一事故现场距离第二事故现场为572米,行驶时间长达13秒,在此期间xx并未采取任何的制动措施,而是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超速行驶,在案发前5.7秒,其时速达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致5人死亡、3人受伤,此为第二起事故,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
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调查组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为刑事案件而非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后续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虽然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还是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1.祺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转移到新的经营地址后未及时设立分支机构也未变更相关信息。
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全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因疫情原因未如期开展;未能对经营场所外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有效进行预判,及时整改合作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