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整理了关于2023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起来看看吧。
2023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
施工活动中发生的工程损害纳入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1安全事故调查
2.1.1特别重大事故南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南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1.2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汪,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1.3伤亡事故调查程序:调查前的准备一一事故现场处理与勘查一一物证收集一一事故材料收集一一证人材料收集一一影像及事故图一一事故原囚分析一一事故责任分析一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预防措施一一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撰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1.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2安全事故处理
2.2.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2.3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洋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
严格组织实施。
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汪。
2.2.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_T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_丁伤保险待遇处理,南公司T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和所在省市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
2.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2.6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企业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2.3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2.3.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一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蜜责任: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3.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一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3.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3.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③阻碍、干涉事故凋查工作的;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3.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汪旦《{;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