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最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2
一、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处理
(一)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职责:综合指挥事故抢险、救护、善后和调查工作,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二)领导小组下设事故抢险组和事故调查组,具体为:
1、事故抢险组。
组长:。
成员:、乡卫生院及相关医护人员,乡派出所全体民警。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排障、抢险、施救和人群疏散工作,并及时救护伤员。
2、事故调查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调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型、时间、地点,核实伤亡情况和损失程度,审查事故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软件资料,技术资料、生产记录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查找事故管理中的缺陷。
(三)事故善后组。
由事故单位成立,负责接待、安抚伤亡职工家属,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四)联络员。
由事故单位指定,负责事故单位与各调查组的联络工作,安排好各调查组成员的食宿,并提供好办公场地及条件。
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抢险、施救程序
(一)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情况确定1—3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
(二)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