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只明确规定了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而对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则没纳入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这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之间的平等竞争,也挫伤了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积极性。
二、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将税收优惠纳入立法程序。
应尽快制定出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基本法律,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范围,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优惠制度,对需要税收优惠的行业、企业、项目及产品,在税收法规中予以明确,并形成量化指标体系。
2、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尽快理顺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措施,建立简便、有效、规范化的税收优惠机制,对于一些重点企业,不但要保留原有的优惠政策,还应该给予更多的优惠,从而为下岗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之充分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和鼓励再就业的效能。
3、统一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幅度。
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即使在企业之间,服务型企业较工业企业不论在优惠的条件上,还是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优越许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没有必要制定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不同性质、类型,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平等的政策待遇,也就是说对企业不论新老、不论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一定比例或数量就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充分扩大再就业的渠道。
4、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
现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税种不包括增值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也不予优惠,造成对个人独资、合伙的工业企业几乎无税可免,对从事商业、加工、修理业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也大打折扣,这样就难以充分发挥税收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
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只要符合再就业优惠规定的条件,不分行业不分税种,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从而消除不平等的税收政策待遇,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与税收减免的多少挂起钩,这样既可以全方位多渠道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也可以消除了纳税人转换身份、设法避税的漏洞,更便于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5、扩大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范围。
从整个社会来讲,解决就业的压力和再就业的压力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把再就业的政策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必然是社会的大势所趋,必须把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范围,消除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弱势的纳税群体的不平等待遇。
但为了解决税收收入减少太大压力,可以先将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逐步放开到所有经济类型的纳税人。
当代大学生就业情况分析3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城市农民工工作和生活条件普遍较差。
他们劳动强度大,生活开销大;文化程度低,社会保障低;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文化娱乐少,技能培训少。
尽管如此,但多数农民工仍认可目前生存的现状,对未来生活充满希望。
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共分,第为《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第为《城市农民工生活与教育状况》,第为《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评价和希望》,第为《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范围、方式和内容
本次调查范围为:全国各级城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中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
调查对象是:年龄在16-65周岁的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包括被企业(单位)招用的在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和在社区街道上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灵活就业的农民工。
调查采用面访方式,对在固定岗位上就业的农民工直接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采取街道社区拦截调查和入户调查方式。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包括劳动就业、获取报酬、就业保障、住房、子女教育、劳动技能培训等情况。
(二)调查样本的抽取
1、在固定岗位上就业的农民工样本的抽取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分两阶段抽取城市农民工进行调查。
即先在制造业等12个主要行业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单位),然后从中选取一定数量农民工进行调查。
在抽取农民工时按照该企业(单位)农民工从事的主要职业,适当考虑了农民工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分布。
在抽取各省级农民工样本总量时,考虑到东部地区是农民工的主要输入地,因此江苏、浙江、广东省抽取的样本不少于1200个,其他东部省份抽取的样本不少于900个,中部省份不少于650个,西部省份不少于400个。
2、灵活就业的个体农民工样本的抽取
以城市(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为总体从街道社区中选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适当考虑农民工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分布。
4个直辖市各抽取200名农民工,15个副省级市各抽取30名农民工,各地级市和县级市分别抽取10名和5名农民工进行调查。
(三)调查的样本情况
本次共调查各类农民工29425人。
1、样本分布情况
按工作岗位分,固定岗位就业农民工23880人,流动就业农民工为5545人,分别占81.16%和18.84%。
按从事工作的行业分,在制造业,建筑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工作的农民工分别占19.53%、15.12%和14.84%;在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工作的农民工分别占13.88%、9.75%、8.22%和1.26%;其他农民工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金融业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