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
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业适用印花税13个税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五、房产税
1、房产税以坐落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为征税对象,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计税标准计算缴纳。
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凡有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各地也可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分期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一税两费均按建筑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
第二部分建筑业税务自查的一般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营业税
1、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所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收入,附属工程收入、优质工程奖励款及其他附加费用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有二:
(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先确定工程的完工程度,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收入。
(2)采用预收帐款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收取工程款的时间(实际操作中,以实际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时间)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3.自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2)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款计入计税依据;
(3)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4)发包方以物尝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5)转包、分包工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6)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的发票或虚开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建筑业收入总额范围的自查:
(1)经营收入:包括主营工程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
(2)财产转让收入、资金转贷业务的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设备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2、建筑业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的自查:
(1)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滞纳金、罚款、罚金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2)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范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贿赂支出。
(3)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各种准备金,以及预提的成本费用。
(4)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而发生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为投资人或工作人员投保的商业保险;不能提供证明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等。
总之,对建筑业的收入总额及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均以税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