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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内容6篇
大小:470.47KB 4页 发布时间: 2024-04-09 17:31:39 4.16k 2.59k

2.院领导组及时收集国家发布的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相关信息,制定处置意见和下步工作方案,针对本院实际工作情况做及时调整。

3.防保科每天进行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收集,每周到各临床科室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迟报、瞒报、谎报现象,及时上报院领导,追究其责任。

4.各临床科室要组织本科室医护人员利用空闲时间进行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知识学习,并进行不定期测试,测试不合格要计入当月质量考核。

5.成立院内会诊专家组,及时组织院内会诊。

食源性疾病报告内容5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途径进入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疾病总称,这其中就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给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带来严重危害。其主要的表现形势为散发。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将有助于更准确的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监测目的

为掌握全县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更好地保障大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防控能力,在全县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

全年对就诊的'腹泻病人进行随机监测,包括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记录、临床检验结果、粪便和肛拭标本。

三、监测方法

(1)采样对象:由可疑饮食史引起的,具有一定感染或中毒性质,以腹泻、腹痛为主要症状,伴发热、呕吐或全身不适的就诊病人。监测(采样)对象以14岁以上人群为主(80%),同时兼顾14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婴幼儿(占全年总体采样监测对象的20%左右)。

(2)采样数量:全年任务数量为例。首诊医生对以腹泻为主的主诉就诊者进行就诊日志登记,根据对上述采样对象确定的原则,随机对就诊者进行采样。内科门诊、急诊、内1、内2、儿科要求为每月各例,中医科每月xx例。20xx年10月底完成。

(3)粪便采集要求:确立监测采样对象后,应嘱患者到指定的厕所解便,由医务人员用无菌棉签采取患者没有受厕所污染的新鲜粪便(如有脓血,则取脓血部分)3-5克(约花生米大小)置于保存管并粘贴标签写上姓名;对于无法解便的患者或儿童则由医护人员进行肛拭采样,即用无菌盐水浸湿后的棉签,由肛门插入直肠3-5厘米处采取,将粘有粪便的棉签,置于保存管并粘贴标签写上姓名。同时,由医护人员填写个案登记表。采样后的保存液要置于急诊科专用冰箱内4-6℃保存。24小时内由院感管理人员送至县CDC与联络员交接。

(四)质量控制

(1)采样对象的确定要达到食源性疾病监测目标的要求。

(2)粪便采样部位及量的正确掌握。

(3)规范、准确填写采样登记表,试管标签要填写姓名。

(4)采样后24小时内要送至县CDC与联络员交接。

食源性疾病报告内容6

一、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病原体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

(二)监测机构。

哨点医院(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及所在地CDC。

(三)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哨点医院负责采集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性病例信息,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

2.特定病原体检验。哨点医院采集病例粪便标本进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病原体检验,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弯曲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病毒等指标检验。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就诊病例均应纳入监测,每家哨点医院任务量为每月(平均)10份以上,全年120份以上。哨点医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分离到的致病菌株上送自治区CDC微生物检验所进行复核及其它实验工作。

3.腹泻病例统计。哨点医院负责在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上报。

4.实验室确诊病例调查核实。哨点医院所在地CDC在审核数据时发现疑似聚集性病例或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实验室确诊病例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5.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报告。哨点医院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发现有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时,应保留菌株并上送自治区CDC,并及时与当地CDC和自治区CDC联系开展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应当在接诊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并在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标本检测数据。

2.哨点医院应当在每月的第一、三周将前两周分离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集中上送至自治区CDC微生物检验所进行菌株复核。

3.哨点医院所在地CDC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和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病例的个案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4.各级CDC应逐级审核、上报辖区内的主动监测数据。标本检验数据原则上由微生物实验室专业人员负责审核,致病菌检测结果为阳性,需填写菌株详细信息;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无需填写菌株信息,应在备注栏注明病毒型别。各级CDC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数据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5.各级CDC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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