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管道燃气的,其管道和用气设施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应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不得私自改装,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冲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到期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3)每次购气后应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4)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高度不低于2.2米,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器开关应置于室外。
(5)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长度控制在1.2-2米之间,且不能有接口、不得穿越墙壁、门、窗,橡胶软管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杂二甲醚。
总之,虽然我院燃气安全措施规范、安全巡查力度强,不易发生安全隐患。但我们也会加强食堂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以确保全院职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