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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5篇
大小:15.5KB 2页 发布时间: 2022-08-02 16:26:13 11.4k 10.67k

最近很多地方都发生了新的疫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药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1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多元输⼊、多点并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此特别提⽰全区药店,要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作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1、加强⼈员和经营场所管理。⼯作⼈员在营业前必须测量体温,按要求穿⼯作服、戴⼝罩,切实做好⾃⾝防护;熟悉掌握疫情防控⼯作具体要求,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每⽇按时对药品陈列场所进⾏消毒、通风,并做好记录。

2、严格执⾏进店顾客管控措施。进店顾客必须佩戴⼝罩、测量体温,扫“场地码”出⽰“健康码”、“⾏程码”,持绿⾊码⽅可进店。购药时⼯作⼈员与顾客之间保持⼀定距离,设置“⼀⽶线”标识,排队有序购药,避免发⽣聚集性传染,并视疫情情况可以采取“窗⼝售药”经营模式。

3、做好销售情况监测和登记上报。退烧、⽌咳、抗病毒、抗菌等“四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销售,其中除⽤于预防和治疗外感疾病的⾮处⽅纯中药制剂外(如莲花清温胶囊、清开灵软胶囊、板蓝根颗粒)等,其它药品全部凭处⽅购销(含⽹购)。充分利⽤“药安⾷美”应⽤程序登记,做到购买四类药品可追溯。

4、落实异常⼈员信息报告制度。出现购药⼈体温异常情形,做好购药⼈员登记记录后,第⼀时间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及区疾控部门上报,并引导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发现健康码黄码、红码⼈员⼀律禁⽌⼊店,⽴即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报告,并做好登记。

5、保障产品质量和价格稳定。保证疫情期间所售药品质量安全,渠道合法,产品可追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出现质量事故。做到明码标价,价格稳定;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药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2

为进⼀步加强,我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管理⼯作,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加强场所卫⽣管理。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每⽇定时对营业场所进⾏通风、消毒,保持场所环境卫⽣整洁。

⼆、加强从业⼈员的健康管理。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按要求穿戴⼯作服和⼝罩上岗,切实做好⾃⾝防护。药品零售企业应每⽇检查在岗⼈员体温、健康码和健康状况,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员要⽴即暂停上岗,及时就诊。

三、加强对进店消费者的防控管理。零售药店主动提醒要求进店消费者佩戴⼝罩,配合出⽰健康码并测量体温。对不佩戴⼝罩的消费者应予以拒绝进店,发现体温异常⼈员要登记具体信息并上报,并建议去我市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健康码的消费⼈员要登记⼈员⾝份信息和体温情况。

四、落实抗⽣素、抗病毒、发热、咳嗽四类药品的警戒监测。加强四类药品的销售管理⼯作,严格执⾏抗⽣素等处⽅药凭医⽣处⽅销售的管理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治疗呼吸道病症的抗⽣素等处⽅药品必须凭本地正规医疗机构处⽅进⾏销售。按规定建⽴四类药品销售登记记录备查,全市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药品警戒监测点同时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每⽇上传记录数据。

五、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合法诚信经营,⾃觉抵制假劣商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防护消毒产品质量合格,购销可追溯,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虚构进价、不合理加价等⽅式哄抬物价,保持良好的价格秩序。

药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3

为进⼀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进⼊药店顾客体温检查要求。所有零售药店需在药店门⼝显眼位置设警⽰标语,提⽰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罩,安排专⼈对进店顾客进⾏体温检查。对不佩戴⼝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药店。对体温异常的,拒绝其进⼊药店购药,建议委托其他⼈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即报告所在社区防控部门。

2.严格退烧、⽌咳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对进店购买退烧、⽌咳类药物(具体品种随疫情防控需要可增加)的顾客,实⾏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员姓名、住址、⾝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若购买者⾮药品使⽤者,同时登记药品使⽤者姓名、⾝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其是否有与疫区⼈员接触史、外出史等信息。

3.加强药店及从业⼈员防护管理。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员,禁⽌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体温,发现异常⽴即停⽌上岗,营业时间员⼯必须按要求穿⼯作服、佩戴⼝罩。按照社区防控部门要求,做好药店内部消杀⼯作,避免交叉感染。

4.加强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障全市⼈民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供应。

5.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药店准⼊管理。对上述⼯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暂停营业。

6.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切实履⾏管理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履⾏监管职责,防控专项⼯作组要加强指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药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4

为进⼀步做好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作,确保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全县⼈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进⼀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守⼩门”、院感防控等有关规定,严格执⾏所有⼈员测温、亮码、戴⼝罩等管理要求。

2.各零售药店⼀律不得售卖退热药品,恢复售卖⽇期另⾏通知。对购买⽌咳、抗病毒、抗⽣素等相关药物的⼈员实施实名登记,凭有效⾝份证件购买,销售⼈员须询问14天省外旅居史、进⼝冷链⾷品接触史等信息并如实登记。

3.社区卫⽣服务站、村卫⽣室、诊所、医务室、门诊部、⼆级以下民营医院在接诊病⼈时要按规定规范填写门诊⽇志,询问病⼈流⾏病学史并记录,要求内容真实完整。

4.除按规范设⽴发热门诊(诊室)以外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病⼈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病⼈。各诊所、村卫⽣室及其他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医疗机构在发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病⼈时须按程序先登记报告再转诊。

5.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所有⼯作⼈员全员开展健康监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制度,加强发热、呼吸道症状员⼯管理,杜绝带病上岗。

6.各乡镇(街道)和相关⾏业主管部门切实履⾏好属地责任和⾏业监管责任,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从严进⾏处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5

为有效做好药店疫情防控⼯作,为我店从业⼈员及进店消费者提供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1.凡是进店咨询购药客⼈,在岗⼈员⼀律要求购药⼈佩戴⼝罩进店,通过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佩戴⼝罩提⽰语的⽅式提醒进店客⼈,如果客⼈没有留意到,在岗⼈员需⼝头提醒进店客⼈佩戴⼝罩,如客⼈未佩戴⼝罩或者拒绝佩戴⼝罩,应禁⽌购药⼈进店,并与其保持⼀⽶的安全距离。

2.购药⼈佩戴⼝罩后,需⽤⼿机扫描健康码、⾏程码,扫描结果为绿⾊的,体温测量正常后可进店消费,对扫码出现红码的客⼈,应⽴即询问其是否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如果有,要求对⽅提供近7天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如果来⾃⾼风险地区,需提供近3天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并由当⽇在岗⼈员⽴即将信息上报区社会防控组,尽可能稳控该⼈,配合区社会防控组进⾏隔离防控。

3.凡是到店咨询购的药客⼈,在要求其佩戴⼝罩、扫⾏程码后,需对其测量体温,如有体温异常(⼤于或等于37.3度的,应引导到就近发热门诊进⾏就诊。(黄果树镇辖区:镇宁县医院,⽩⽔镇辖区:关岭县医院,龙宫镇辖区:安顺市⼈民医院)。

4.对购买退烧药客⼈,严格按照市场监管局印发的《退烧药信息登记表》对购药⼈⾝份信息详细登记,属于省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规定的七类退烧药,必须要求其提供⼆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处⽅签,对⽆法提供⼆级以上医疗机构处⽅的,不得向其销售退烧药,并引导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准确将记录信息上报区社会防控组。

5.本店从业⼈员在每天下班后或者上班前及时清洁经营场所,并做好场所消毒,留存消毒记录。

6.本店⼈员在疫情期间,必须佩戴⼝罩上岗,统⼀着⼯作服,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每⽇对员⼯体温情况进⾏检测。

7.有出现发热、发烧等症状的员⼯,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店长,店长及时安排该名员⼯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不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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