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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整改报告9篇
大小:29.38KB 5页 发布时间: 2022-09-08 15:15:55 3.09k 1.73k

6、合理控制入场人数,避免人员聚集,设置1米线距,确保人员保持安全距离。

7、营业场所内人员全部佩戴口罩。

二、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1、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一次性手套;注意个人卫生,及时进行手卫生,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消毒;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尽量避免与顾客近距离接触,减少与顾客的交谈时间。

2、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晨午晚测量体温,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 对出现发热(37.3℃以上)、咳嗽、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可疑症状及核酸监测呈阳性的,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就医排查并上报,不得带病上岗,就医途中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患有呼吸道疾病期间,尽量减少外出,如需外出,应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

3、要落实“应检尽检”义务。工作人员按要求(每14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进行核酸检测,未按要求检测的,不得上岗; 特别是对新入职、没有住房暂住企业宿舍、最近才来本市无登记信息等人员,药店要严密组织,确保不漏一人、不少一次,对出现发热、呼吸道等可疑症状时,要立即进行核酸检测;药店要做好核酸检测记录,工作人员不能按时检测的,至少提前两天报告给辖区市场监管所。

4、无特殊情况全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

5、减少参加聚餐、聚会等活动。减少前往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做好疫情防控要求宣传

工作人员要熟悉并准确掌握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入店顾客宣传教育引导和疫情防控知识普及,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须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明白纸》和《莱州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及相关信息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告知书》等,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工作。

四、落实查验报告及异常情况处置职责

1、药店在出入口配备测温器具,对欲进入药店人员,药店要履行“一测三查”职责,一测,即测体温,不戴口罩、不测体温均不能让顾客进店;三查:即查健康码、行程码和疫苗接种信息。查验行程码时还要详细询问是否去过中高风险区。要求进店顾客佩戴口罩,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要求人员进行劝阻。对未接种人员务必做好登记并每天上报网格包保人员或辖区所。

2、药店对“一测三查”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在记录中增加“症状”一栏,并如实记录。

3、药店要在入口处设置应急处置留观区域。对全体进入人员做好“一测三查”,即开展体温检测,同时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详细询问旅居史。

(二)发现具有发热、咳嗽、咽痛、呕吐、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人员时,或查验发现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和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时,立即由专人将其引导至应急处置留观室,并做好留观人员信息登记(《莱州市单位(场所)疫情应急处置留观室设置及管理工作规范》附件4)。

对于具有发热症状的,工作人员指导留观人员用水银温度计间隔5分钟分别复测腋温两次,测温的同时详细询问留观人员,有无国外和国内疫情地区旅居史、发热病例接触史以及从事职业,是否为进口冷链、非冷链等重点岗位人员,并进一步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疫苗接种情况等。

1.对于体温复测后仍≥37.3℃,健康码为绿码且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

(1)若莱州无本土疫情:告知发热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行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

(2)若莱州有本土疫情:立即电话向莱州市卫生健康局疾控科报告(电话:220xxxx),由其联系莱州市人民医院专用救护车将发热人员接至发热门诊就诊。

2.对于体温复测后仍≥37.3℃,且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或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立即电话向莱州市卫生健康局疾控科报告(电话:220xxxx),由其联系莱州市人民医院专用救护车将发热人员接至发热门诊就诊。

3.对于虽体温正常、无可疑症状但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或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立即电话向属地镇街报告,由其安排镇街转运队进行转运,按照规定落实集中或居家隔离等措施。

4、对体温正常且健康码为绿码且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但有咳嗽、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可疑症状的人员,督促其通过《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上报个人信息,并向镇街报告,督促引导其到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或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发热门诊就医排查,告知其途中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向其发放《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告知书》(附件1)签字留存,并在2小时内对具有以上可疑症状人员进行追踪回访,确认其是否按要求就诊,没有就诊的,立即向镇街报告。(药店不得在门口张贴类似“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人员禁止入内”的宣传用语,以致导致潜在的重点人员流入他处。)

5、药店要设置应急处置留观室(具体要求见《莱州市单位(场所)疫情应急处置留观室设置及管理工作规范》)

五、及时将可疑症状人员信息及四类药品有关人员和药品信息上传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

1、药店要将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可疑症状人员信息上传《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上传时要将有关信息填写完整。

2、对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菌素、抗病毒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的顾客,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药店要查看其有效证件并让其扫描本单位的二维码,通过《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如实填报用药人信息,药店工作人员须对顾客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居住地(小区)或单位、代买或者自用等信息进行核实,并登录《监测系统》进行药品相关信息登记,顾客及药品信息须应填尽填,否则,不得出售药品。

3、购药人与用药人不是同一人的,在录入系统时选择代报,在纸质记录上记录好用药人信息和药品用途。

4、对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4类药品。

5、从1月21日起到2月底,停止网上销售4类药品。

6、严格执行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实名登记台账,确保购药人信息可追溯,严格按时间节点要求报告有关登记信息。

 7、药店对有发热等症状和购买四类药品(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现场将用药人信息录入“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告知其到发热门诊就诊,发放《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告知书》(附件)签字留存,并在2小时内向用药人员居住地镇街医院报告,镇街医院向属地镇街报告,由镇街负责追踪,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哨点诊室)落实核酸检测。

六、落实好每天自查责任

落实好早提醒、午检查、晚复盘总结并及时填好表格,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查。

七、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疫情防控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要强化对连锁门店的疫情防控工作管理,对连锁门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四类药品”登记信息上报、销售监测等进行检查并按要求汇总报告。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镇街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辖区药品监管所(或网格督导人员)。

八、有关注意事项及说明

1、口罩的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建议公众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并遵守以下规定:

⑴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⑵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⑶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⑷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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