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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整改报告9篇
大小:29.38KB 5页 发布时间: 2022-09-08 15:15:55 3.09k 1.73k

⑸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⑹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

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⑺建议家庭存留少量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备用。

2.医用酒精消毒及注意事项

 ⑴使用比例:消毒用通常用75%的医用酒精进行表皮消毒。浓度过高的酒精会给细菌的表面形成保护膜,阻止杀入细菌的体内难以彻底杀菌;浓度过低,虽然可以进入细菌,但是不能彻底将体内的蛋白质进行凝固、变性和脂质膜溶解,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就具有包膜。

⑵消毒方式:室内禁止喷洒式消毒,应采取擦拭方法进行消毒且在消毒过程中避免撒漏。75%酒精是易燃液体(闪点12℃),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低(3.3%-19%),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⑶消毒时间:约为20分钟。

⑷保质期限:医用酒精有保质期,封装好的医用酒精保质期一般为两年,开瓶后的有效期是一个月。酒精在浓度勾兑过程中更换包装瓶的,瓶上要加贴标签,并标明浓度和开启日期。

⑸注意事项:消毒时,要注意室内通风;注意远离明火和高温物体;避光存放防止倾倒破损;不要往身上喷洒酒精;不要和家用的84消毒液一起使用,会发生氯仿反应,生成有毒的有机氯化物。84消毒液和酒精要分开放置和储存。

3. 84消毒液的配比、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⑴使用比例:一般物体表面(厕所、马桶、地面等)和公共场所环境(下水管道、沟渠、垃圾桶等)消毒,用浓度500mg/L的84消毒液,84消毒泡腾片1片配1斤水。

⑵消毒方式:擦拭,喷酒消毒液后用清水洗净。

⑶消毒时间:30分钟。

⑷保质期限:消毒液要有浓度标签,标有卫生许可证号、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失效日期;84消毒液的使用有效期一般为1年,需在25摄氏度以下避光保存,在购买与使用时要注意生产日期,放置太久其有效氯含量下降而影响消毒效果。

⑸注意事项:不可与其他洗涤剂或消毒液混合,会增加氯气浓度而引起中毒;宜用凉水现用现配,一次性使用,勿用 50 ℃以上热水稀释;对人体的皮肤具有一定的刺激性。

药店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整改报告4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多元输入、多点并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此特别提示全区药店,要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1、加强人员和经营场所管理。工作人员在营业前必须测量体温,按要求穿工作服、戴口罩,切实做好自身防护;熟悉掌握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每日按时对药品陈列场所进行消毒、通风,并做好记录。

2、严格执行进店顾客管控措施。进店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场地码”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持绿色码方可进店。购药时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设置“一米线”标识,排队有序购药,避免发生聚集性传染,并视疫情情况可以采取“窗口售药”经营模式。

3、做好销售情况监测和登记上报。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等“四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销售,其中除用于预防和治疗外感疾病的非处方纯中药制剂外(如莲花清温胶囊、清开灵软胶囊、板蓝根颗粒)等,其它药品全部凭处方购销(含网购)。充分利用“药安食美”应用程序登记,做到购买四类药品可追溯。

4、落实异常人员信息报告制度。出现购药人体温异常情形,做好购药人员登记记录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及区疾控部门上报,并引导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发现健康码黄码、红码人员一律禁止入店,立即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报告,并做好登记。

5、保障产品质量和价格稳定。保证疫情期间所售药品质量安全,渠道合法,产品可追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出现质量事故。做到明码标价,价格稳定;禁止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药店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整改报告5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管理工作,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场所卫生管理。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定时对营业场所进行通风、消毒,保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口罩上岗,切实做好自身防护。药品零售企业应每日检查在岗人员体温、健康码和健康状况,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暂停上岗,及时就诊。

三、加强对进店消费者的防控管理。零售药店主动提醒要求进店消费者佩戴口罩,配合出示健康码并测量体温。对不佩戴口罩的消费者应予以拒绝进店,发现体温异常人员要登记具体信息并上报,并建议去我市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因客观原因不能出示健康码的消费人员要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体温情况。

四、落实抗生素、抗病毒、发热、咳嗽四类药品的警戒监测。加强四类药品的销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抗生素等处方药凭医生处方销售的管理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治疗呼吸道病症的抗生素等处方药品必须凭本地正规医疗机构处方进行销售。按规定建立四类药品销售登记记录备查,全市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药品警戒监测点同时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每日上传记录数据。

五、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合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假劣商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防护消毒产品质量合格,购销可追溯,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虚构进价、不合理加价等方式哄抬物价,保持良好的价格秩序。

药店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整改报告6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进入药店顾客体温检查要求。所有零售药店需在药店门口显眼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查。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对体温异常的,拒绝其进入药店购药,建议委托其他人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所在社区防控部门。

2.严格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对进店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具体品种随疫情防控需要可增加)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若购买者非药品使用者,同时登记药品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其是否有与疫区人员接触史、外出史等信息。

3.加强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按照社区防控部门要求,做好药店内部消杀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4.加强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障全市人民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供应。

5.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药店准入管理。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暂停营业。

6.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控专项工作组要加强指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药店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整改报告7

为进一步做好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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