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佩戴口罩的消费者应予以拒绝进店,发现体温异常人员要登记具体信息并上报,并建议去我市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因客观原因不能出示健康码的消费人员要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体温情况。
四、落实抗生素、抗病毒、发热、咳嗽四类药品的警戒监测。
加强四类药品的销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抗生素等处方药凭医生处方销售的管理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治疗呼吸道病症的抗生素等处方药品必须凭本地正规医疗机构处方进行销售。
按规定建立四类药品销售登记记录备查,全市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药品警戒监测点同时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每日上传记录数据。
五、强化质量责任意识。
合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假劣商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防护消毒产品质量合格,购销可追溯,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虚构进价、不合理加价等方式哄抬物价,保持良好的价格秩序。
药店疫情整改报告和整改措施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进入药店顾客体温检查要求。
所有零售药店需在药店门口显眼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查。
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
对体温异常的,拒绝其进入药店购药,建议委托其他人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所在社区防控部门。
2.严格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
对进店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具体品种随疫情防控需要可增加)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若购买者非药品使用者,同时登记药品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其是否有与疫区人员接触史、外出史等信息。
3.加强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
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
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
按照社区防控部门要求,做好药店内部消杀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4.加强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
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
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障全市人民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供应。
5.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药店准入管理。
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暂停营业。
6.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控专项工作组要加强指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药店疫情整改报告和整改措施5
为有效做好药店疫情防控工作,为我店从业人员及进店消费者提供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1.凡是进店咨询购药客人,在岗人员一律要求购药人佩戴口罩进店,通过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佩戴口罩提示语的方式提醒进店客人,如果客人没有留意到,在岗人员需口头提醒进店客人佩戴口罩,如客人未佩戴口罩或者拒绝佩戴口罩,应禁止购药人进店,并与其保持一米的安全距离。
2.购药人佩戴口罩后,需用手机扫描健康码、行程码,扫描结果为绿色的,体温测量正常后可进店消费,对扫码出现红码的客人,应立即询问其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如果有,要求对方提供近7天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如果来自高风险地区,需提供近3天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并由当日在岗人员立即将信息上报区社会防控组,尽可能稳控该人,配合区社会防控组进行隔离防控。
3.凡是到店咨询购的药客人,在要求其佩戴口罩、扫行程码后,需对其测量体温,如有体温异常(大于或等于37.3度的,应引导到就近发热门诊进行就诊。
(黄果树镇辖区:镇宁县医院,白水镇辖区:关岭县医院,龙宫镇辖区:安顺市人民医院)。
4.对购买退烧药客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管局印发的《退烧药信息登记表》对购药人身份信息详细登记,属于省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规定的七类退烧药,必须要求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签,对无法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的,不得向其销售退烧药,并引导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准确将记录信息上报区社会防控组。
5.本店从业人员在每天下班后或者上班前及时清洁经营场所,并做好场所消毒,留存消毒记录。
6.本店人员在疫情期间,必须佩戴口罩上岗,统一着工作服,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每日对员工体温情况进行检测。
7.有出现发热、发烧等症状的员工,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店长,店长及时安排该名员工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不得安排带病上岗。
药店疫情整改报告和整改措施6
一、做好经营场所防护
1、药店要配齐快速手消毒剂、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健康培训。
2、每天按时对经营场所进行至少1次清洁消毒,对桌面、门把手、椅子、收银台、地面等高频接触部位要多次消毒,并做好记录,并将记录置于醒目位置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