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以为戒,吸取教育,常抓不懈
吸取其他幼儿园校车的事故,引以为戒,我园各项安全工作对照要求落到实处,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完善了“营养餐工程”管理机制。
1、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营养餐工程领导小组和学生营养餐工程食品安全监督小组,落实了学生营养餐工程食品接收、分发人员、库房管理人员职责,把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了人。
2、我校建立了《储存保管制度》、《发放与用餐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三项管理制度,并将这些制度装框上墙。
3、学校设置了营养餐工程专用库房(储藏室),每周对营养餐工程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蛋奶食品卫生监管情况和学生的.领取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并对存在的签字不及时和提前签字问题做到了及时整改。
二、加强了“营养餐工程”的过程管理。
1、我校的学生蛋奶食品由县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价格。
供应商定时定量定期配送,专人专车专门送达学校,每天配送一次,学校实行专人专间专户管理学生。
2、学校安排了一名管理人员专门对配送食品和原料进行验收和保管,食品及原料出入库记录和索证资料齐备详实。
送到的鸡蛋和奶保证了短时期的食用,不长期存放,并且做到了先进先出,双锁的管理办法。
3、实行班主任陪餐和餐前对蛋奶进行全面检查制度,发现过期、变质、损坏的鸡蛋或纯奶及时清除、更换
4、牛奶饮用前检查保质期和外包装。
学生食用期间,每个班级均有班主任监护、指导学生食用,并做到:一看、二捏、三嗅、四尝。
5、“营养餐工程”分管人员每天营养餐时间到各班巡视、检查学生食用情况和班主任对食用的记录情况。
三、切实加强质量监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质量监督小组、安全小组必须把好质量关,凡因发放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标准的食品造成食源性疾病,要追究责任,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卫生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层层追究相应的责任人的责任。
幼儿园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精选6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和《京山县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免除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下面对资助贫困学生工作情况自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秋季在籍学生共231人。
一年级40人,两免生9人,收费标准40元/生,收取31人教科书金额124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17元,共退527元;二年级37人,两免生6人,收费标准40元/生,收取31人教科书金额124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17.5元,共退542.5元;三年级39人,两免生11人,收费标准85元/生,收取38人教科书金额3145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31.2元,共退1154.4元;四年级38人,两免生8人,收费标准85元/生,收取30人教科书金额255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31.5元,共退945元;五年级43人,两免生9人,收费标准85元/生,收取34人教科书金额289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35.5元,共退1207元;六年级34人,两免生6人,收费标准85元/生,收取28人教科书金额238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36元,共退1008元。
总计退款5383.9元。
20xx年在籍学生236人,住宿生124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500元/人,贫困寄宿生15人,共发放7500元。
20xx年在籍学生228人,住宿生118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500元/人,贫困寄宿生35人,共发放17500元。
20xx年在籍学生218人,住宿生110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615元/人,贫困寄宿生25人,共发放15375元。
20xx年在籍学生140人,住宿生76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750元/人,贫困寄宿生15人,共发放11250元。
二、主要做法
1、宣传资助政策。
在校内和学生所在村、组张贴布告宣传相关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成立资助贫困学生评审领导小组
资助工作政策性强,为了把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社会满意,让最困难的家庭子女受益,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领导和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顺利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体现资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不受经济影响,能认真学习、完成学业。
3、确定资助范围和对象。
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并优先考虑以下几类: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一方已亡,生活十分困难的;
(3)、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