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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乱象自检自查报告精选7篇
大小:25.49KB 6页 发布时间: 2022-10-28 09:01:57 7.58k 6.42k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疗乱象自检自查报告精选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乱象自检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保定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保卫发〔2022〕162号)要求,我院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自查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XXX为组长,XXX、XXX、XXX、XXX、XXX、XX为组员的自查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保定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纠行动。

二、自查时间2022年05月23日。

三、自查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①有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②有无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行为

③有无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

无正当理由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自费购置药品、耗材等行为。

④全面排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⑤有无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编制虚假病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行为。

⑥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行为

2.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我院正在申请医疗定点机构,还不是医疗定点机构,暂时还不涉及这些行为,但是提前预防也做了部署工作。

3.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①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②冒用或假借他人名义,特别是冒用或假借国内外知名医院、知名专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患者的行为。

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栏)目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④医院标志设计、医院装饰等方面易与知名医院混淆,蒙骗患者的行为。

⑤以人物形象代言、编辑故事短片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网络宣传,街头发放宣传材料等其他方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⑥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4.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不规范收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①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②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诊疗,特别是术中加价、违规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乱象自查自纠,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2.坚决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从事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行为。

3.加强机构内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为行为的科室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自查结果

1.我院未发生《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行为。

2.我院未开展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3.我院没有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4.我院未存在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未存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和超范围执业行为,坚决杜绝无证卫生技术人员单独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

5.未存在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行为。

6.未发现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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