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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文7篇
大小:25.11KB 6页 发布时间: 2022-11-17 12:45:26 11.12k 10.5k

零售门店主动提醒要求进店消费者佩戴口罩,配合出示健康码并测量体温。

对不佩戴口罩的消费者应予以拒绝进店,发现体温异常人员要登记具体信息并上报,并建议去我市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因客观原因不能出示健康码的消费人员要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体温情况。

四、落实抗生素、抗病毒、发热、咳嗽四类药品的警戒监测。

加强四类药品的销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抗生素等处方药凭医生处方销售的管理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治疗呼吸道病症的抗生素等处方药品必须凭本地正规医疗机构处方进行销售。

按规定建立四类药品销售登记记录备查,全市零售门店常态化疫情药品警戒监测点同时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每日上传记录数据。

五、强化质量责任意识。

合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假劣商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防护消毒产品质量合格,购销可追溯,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虚构进价、不合理加价等方式哄抬物价,保持良好的价格秩序。

门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文6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门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门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进入门店顾客体温检查要求。

所有零售门店需在门店门口显眼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查。

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门店。

对体温异常的,拒绝其进入门店购药,建议委托其他人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所在社区防控部门。

2.严格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

对进店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具体品种随疫情防控需要可增加)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若购买者非药品使用者,同时登记药品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其是否有与疫区人员接触史、外出史等信息。

3.加强门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

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

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

按照社区防控部门要求,做好门店内部消杀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4.加强门店进货及销售管理。

各零售门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

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障全市人民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供应。

5.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门店准入管理。

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门店,暂停营业。

6.各零售门店经营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控专项工作组要加强指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门店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文7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多元输⼊、多点并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在此特别提⽰全区门店,要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作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1、加强⼈员和门店管理。

⼯作⼈员在营业前必须测量体温,按要求穿⼯作服、戴⼝罩,切实做好⾃⾝防护;熟悉掌握疫情防控⼯作具体要求,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每⽇按时对药品陈列场所进⾏消毒、通风,并做好记录。

2、严格执⾏进店顾客管控措施。

进店顾客必须佩戴⼝罩、测量体温,扫“场地码”出⽰“健康码”、“⾏程码”,持绿⾊码⽅可进店。

购药时⼯作⼈员与顾客之间保持⼀定距离,设置“⼀⽶线”标识,排队有序购药,避免发⽣聚集性传染,并视疫情情况可以采取“窗⼝售药”经营模式。

3、做好销售情况监测和登记上报。

退烧、⽌咳、抗病毒、抗菌等“四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销售,其中除⽤于预防和治疗外感疾病的⾮处⽅纯中药制剂外(如莲花清温胶囊、清开灵软胶囊、板蓝根颗粒)等,其它药品全部凭处⽅购销(含⽹购)。

充分利⽤“药安⾷美”应⽤程序登记,做到购买四类药品可追溯。

4、落实异常⼈员信息报告制度。

出现购药⼈体温异常情形,做好购药⼈员登记记录后,第⼀时间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及区疾控部门上报,并引导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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