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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院感自查总结4篇
大小:23.51KB 5页 发布时间: 2023-01-07 15:29:30 3.76k 2.41k

一是重点加强了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处Z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监督乡镇卫生院落实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规范分类收集和运送程序,规范建设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

杜绝医疗废物的随意流失、泄露和扩散现象。

二是对县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Z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三是对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管。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的处Z能力进行评估,全面掌握处Z设施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加强自查自改,落实整改要求

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情况,在市卫生局上半年督查后,及时召集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根据督查发现的问题,共同商讨整改

方案,落实各项整改责任,明确了以卫生局督查整改、卫生监督所指导整改、医疗机构落实整改的任务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流程,完善台账资料。

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及规章制度,且制度、流程在相应的诊室上墙明示,使医务人员工作有章可循,操作有据可依,加强了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卫生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定人、定岗、定职责”的三定原则。

完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院感防控监测登记、医疗器械消毒登记、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培训记录等台帐资料,对格式不正确、登记不详细的登记表格进行修改,做到每项工作均有记录。

二是现场指导整改,及时跟踪整改进程。

根据市卫生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督查情况的通报以及督查组现场检查整改意见,我局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逐项督促整改。

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指导整改职责,依据《执业医师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Z规范》、《发热门诊设Z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指导。

在医疗机构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资源,与医疗机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跟踪整改进程。

至目前,相关医疗机构已完善了部分设施设备,如县中医院已将注册地址与执业地址不符的医务人员进行重新注册,对医疗废物处Z加强管理,规范院内医疗废物运转流程,暂存处警示标示进行改正,增设暂存处防蝇设施,建立医疗废物应急预案;县人民医院加强了对内镜室、口腔科的消毒管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培训,对消毒供应室进行整改,设Z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的缓冲区,安装防尘防蝇设施。

(五)转变监管模式,落实不良行为记分管理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县充分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制定我县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内容。

二是落实职责,明确分工。

县卫生

局确定县卫生监督所作为县属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具体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医政科,由县卫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做好信息的上下沟通、收集、报告等工作。

县卫生局相关科室、县卫生监督所按照责任分工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监督执法。

三是加强监管,促进提高。

县卫生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所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并将记分管理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的重要依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

通过监管,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经过开展系列整治和有效监管,使我县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医疗废物规范处Z情况得到进一步规范。

但是因为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交通等原因,还是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人数不足,个别乡镇卫生院还是存在“一人多用”跨专业执业的现象。

二是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度和次数不够,医护人员法制意识需要提高。

三是县内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虽然持有经营许可证,但许可项目中不包括医疗废物处Z。

集中处Z单位焚烧炉趋于老化,对处Z能力带来一定影响。

四是本岛以外的乡镇卫生院由于交通不方便,医疗废物不能集中处Z,各乡镇卫生院自行焚烧销毁处Z不规范,如医疗废物产生量少,存在暂存日期超过两天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性,落实院感防控和传染病防治相应措施。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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