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区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作为社区管理者要充分认识社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探索新的社区管理办法,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将社区管理摆到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位置。
以加快社区建设的步伐,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切实加强领导,营造比较浓厚的舆论氛围,政府管理规范有序、社区自治充满生机,以形成领导与社区群众同心协力建设社区的良好局而。
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巩固坚强的执政基础是社区管理、建设的最终目标。
2023年社区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2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随着政府管理重心日益向基层下移,加强和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必然,社区建设逐步地被置于一个非常突出和重要的位置,但从我多年从事社区工作的经验来看,社区建设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里提出和大家讨论,以求推进社区建设更好的发展。
一、社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建设行政化倾向严重,社区自治难以实现
作为城市基层的基本单位,社区承担着政府逐步转移出来的行政事物,同时大量的本应该有政府职能部门完成的工作,也不同程度地需要社区进行协调和配合,这给社区建设带来很大的负担和困惑。
现在社区居委会要帮助政府相关部门作好社区治安、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环境卫生、最低生活保障、失业职工就业、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职责。
这些职责的完成很多是要求居委会替政府部门填表格、建档案、出具证明材料、代收费用等行政性工作。
又加上,基层政府各部门临时性的统计、调查、统治、检查等任务都通过街道办事处落实到居委会来执行。
使居委会工作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所谓的“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上去,造成居委会超职能、超权限、超负荷运作,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本质工作职责恰恰没有时间落实开展,社区的自治功能和服务功能不能够很好的体现。
值得一提的社区在承担很多行政事务时,“费随事转”无法得到落实,一些单位和部门将职能部门工作无偿摊派给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应该在接受上级部门下达的非社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有权依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得到相应的经费补贴。
但可惜“费随事转”机制没有在社区建立。
总之,居委会进一步成了政府办事的“腿”,行政化趋势严重,居民民主自治被行政化工作覆盖。
(二)社区硬件不达标,配套设施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严重
按照市委、市政府上文件精神,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要按照建设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配置社区办公活动用房。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开发商置若罔闻,不按照社区用房要求配置。
五里社区辖区内规模以上小区共有4个,按要求配足办公活动用房的只有美琪小区。
万鸿城市花园和雍华府小区面积不够,山姆月城名珠根本就没有社区办公活动用房。
社区的办公用房不够用,出现“一室多用”或“一室挂多牌”的无奈,社区缺少适当的空间匹配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等阵地,五里社区要争创全国和谐示范社区,打造一流社区,在硬件配备上将显示出很大的一块短板。
另外,社区的硬件配套设施,如残疾人康复器材等,虽按照标准配备了,但设施平时缺少维护和管理,实际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三)居委会、物管、业委会三者关系不畅
在居委会到底是“居民自治组织”还是政府“腿”这样一个双重身份还搞不清楚的时候,随着住房私有化,特别是新兴商品小区的迅速发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这两大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自治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同时,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这三个功能重叠的组织形式之间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与冲突。
居委会本质上是为居民服务的组织,物业管理公司本质上是逐利的市场组织,其主管部门是房管局,业委会是居民直选的民意组织,三者在属性上是不同的,在实际中,物业公司盈利的同时不注重提升服务水平,引起业委会的不满;业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没有起到集体管理、代表业主的作用,行为不规范,任意决定业主共同事务等。
“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还有待探索。
(四)社区参与严重不足
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也是社区居民参与。
可见社区居民参与非常重要,因为人是社区建设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再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得到利用。
更重要的是居民比居委会更了解自身需要,有他们的参与,社区问题解决会更有效率。
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社区居民彼此间存在着一种严重的疏离感,居民对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社区意识不强,缺乏认同感和归宿感。
社区的自发产生的热心居民和志愿者不多,目前社区志愿者年龄偏大,人数较少,开展的活动层次不高,影响面有限,这说明社区自治所需要的中介组织和志愿组织发育不成熟、不完善也不规范。
二、加强社区建设的几点对策(一)完善居委会组织的制度规范
当地政府在推进社区建设上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思维和前瞻意识,可以根据当地自身情况,依照《组织法》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与居委会双方的关系,规定政府对居委会授权事务的范围、限度,居委会自身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政府对居委会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力度等问题,将指导性的法律,变为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定、条款。
(二)减轻居委会不合理工作负担。
社区承担的下派任务过重是社区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
各级政府组织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居委会的工作职能,让居委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性任务。
应该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改变目前各职能部门直接向居委会布置任务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