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单位制“的解体,大量的“单位人“重新回到社区,成为“社会人“,单位不再是个人唯一依附的载体;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掌舵划浆的全能者变成有限职权的掌舵者。
政府逐渐开始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经济工作交给企业,社会性事务交给社区,政府通过“单位“全面干预社会生活的地位和职能有所弱化;三是人们重新回归社区,人们与社区的联系日益紧密,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四是随着政府对社会控制的调整,社会自主性力量逐渐增强,各种社会性组织逐年增多,在社会参与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五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心开始下移,街道办事处作为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获得了比以前更大的权力;六是许多城市陆续开始了基层社区管理新体制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另人可喜的成绩。
二、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事务职责,但社区的管理权力却未得到相应调整各条线在社区各设一套班子,对社区服务建设总量不少,但因是“小而全“,相互之间没有实现充分整合。
如民政部门重视对老年人口的生活照料服务,卫生部门大力推进社区卫生康复治疗服务;文化部门提倡社区文化设施的充分使用,教育部门要求发挥社区教育功能;卫生部门促进卫生保健的开展,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对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等等。
这些社区服务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和重复性,这其实是旧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的矛盾在社区管理体制未得到充分完善时期的表现。
对社区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将是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的关键问题。
(二)政府部门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经常性的“越位“问题
有些政府部门仍在行使本应由社区企业行使的职能,有些政府部门承揽和包办了许多本应由社会自治组织办理的事物。
(三)社区管理工作人员队伍薄弱,整体专业化程度偏低。
从总体上看,目前城市社区管理人员队年龄结构的不适应,绝大多数社区工作人员年龄偏大,老龄化现象严重。
再是非专业化现象严重。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对城市居民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单位来实现的,居委会作为单位体制的补充,只管理单位体制以外的社会人员,它负有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还相对较少,工作比较简单,因而在居委会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条件比较宽松,只要有热心,有时间和精力就基本上能够胜任居委会的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对社区服务与管理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居委会成员的非专业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对社区管理者的要求。
(四)城市社区管理缺乏经济基础
由于政府投入不够,基层社区缺乏有效经济来源,导致目前社区硬件设施普遍落后,严重制约了社区发展。
基层社区组织办公场所仅有几十平方米,办公条件简陋,更不用说兴建居民活动场所。
硬件设施的落后影响了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导致了“有项目缺硬件,想服务缺场所“的局面。
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价值观、利益观发生了扭曲,居民公益事业参与度大大降低。
出现这种现象,除了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外,对居民缺乏教育、社区与居民关系疏远、缺乏科学参与机制以及缺少社区公共物品等都是其重要因素。
(五)城市社区物业管理
1、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平台。
目前缺少一个能够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主委员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都纳进来的沟通协调平台,各方能够在这一平台上平等、及时地表达诉求。
缺乏一个联席对话机制,由一方牵头协调,各方心平气和地平等对话。
2、社区服务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
社区行政化严重,没有足够精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周到的服务,没有积极参与到组织建立业主委员会和其日常运作中,没能切实发挥社区居委会引导居民自治和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
3、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明显。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主要形式,业主委员会成立的难度较大,部分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往往流于形式,缺少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手段,未能切实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4、小区业主个人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业主文化水平、工作行业、生活习惯等各不相同,有些素质较低的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故意破坏小区公共环境与秩序,对成立业主大会参与物业管理漠不关心,甚至还刻意阻挠,给小区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5、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化程度不高。
房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审核不严,基本由开发商指定,缺乏市场竞争,进入不规范,导致规模小、资质等级低的企业进入市场,没形成规模化经营。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差,缺乏市场竞争力,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缺少对员工的培训和严格的制度管理。
6、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长效管理机制。
部分职能部门缺位,缺乏对小区治理的监管,城管、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对小区内出现违规行为的执法范围和监管责任不明确,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同时群众难以对物业服务企业形成有效监督。
三、解决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切实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解决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在社区建设中,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等都是政府的责任。
这样说不等于社区中的社会事务都应由政府包揽,也并非意味着政府是这些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