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阶段(20XX年1月~20XX年3月)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第三方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整改完成后接受市、省、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审核,确保项目实施的建设示范效果。
六、承办单位选择
(一)工作程序
1、发布公告。
根据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安排及项目建设要求等情况,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XX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网站上发布关于公开选择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的招标公告,对项目内容、经费预算、工期、项目建设要求、承办单位资质要求等进行明确公示,有合作意向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要求申报。
2、资格预审。
符合资质要求的申报承办单位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填写投标文件,招标组织方需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3、组织评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项目负责单位成员组成评审组。
申报承办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审组综合评定,初步确定承办企业。
评审过程接受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监督。
4、结果公示。
自承办企业确定之日期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XX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同时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公示期满后,按照程序确定承办单位,并签署项目合同。
(二)信息公开
1、强化公开时限管理。
我县有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评审考核结果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2、落实部门公开责任。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库〔20XX〕86号、财库〔20XX〕135号文件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落实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主体等有关信息公开内容、公告时限等方面的责任,建立违规惩处机制。
3、开展专项监督考核。
采购单位、评审组要主动回应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预判、预案和跟踪,主动发声,及时解惑。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合规性等信息公开情况监督,开展对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依法追究责任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领导小组召开推进会、电子商务企业和运营商座谈会,研究和解决示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属地推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项目实施措施,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
研究出台促进通信、金融与农村流通信息化、电子商务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土地、税费、人才等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适应农村流通信息化、电子商务发展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推动政策落地。
(四)扩大宣传力度
加强对各级干部的宣传与培训,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利用各大型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媒体和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大力宣传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增强企业投资,引导群众参与,不断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农村商贸流通的社会参与度。
(五)加强规范管理
充分发挥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文旅等部门监管职能,促进全县农特产品网络交易主体守法经营,大力打击网络售假和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六)政务公开透明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及时公开实施方案、决策过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等,设立征求意见和举报窗口,公布监督电话,增强工作透明度。
(七)严格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