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1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共同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今天学习的主要内容有:
一、《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二、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三、食物中毒的预防;
第一部分
一、餐饮服务许可
1、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餐饮服务许可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2、许可的条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许可的期限(《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二、健康体检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予以登记,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是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这些疾病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立即调换其工作岗位。
三是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实行年检制度。为防止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都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或临时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并符合从事餐饮服务要求的状况下,这些人员才能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三、人员管理与培训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餐饮服务单位的人员管理和培训作了明确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餐饮服务单位保证其所生产经营食品达到卫生标准的基本前提和必备条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设立专门食品安全检查监督机构,要派专人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来讲,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对本单位的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关键加工环节食品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卫生检查计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是加强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单位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规模较大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配备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做到食品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
四、索证索票
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索证索票,所谓索证索票,就是指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索取供货方的有效许可证件和所采购食品的有效票据。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一是为了保证食品来源正当,质量可靠,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食品来源的可追溯性,一旦发现问题食品,可以迅速、准确地查找到问题食品的源头,从而帮助执法部门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对于索证索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原料管理
1、餐饮服务单位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