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不低于70℃。
8、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9、普通中等学校、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10、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11、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三、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1、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或园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加强食堂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一)布局要求
选择地形干燥、排水条件和供电的地区,不得设置在容易受污染的地区。距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车站)、厕所等污染源不低于25m,除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二)场地安装、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割、烹饪、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准备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仓库、更衣室、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等。每个地方都设置在室内。
2、粗加工、切割、烹饪、餐具清洗消毒、餐具清洁是独立房间的场所(大型餐厅要求、中小型餐厅不要求)。
3、制作凉菜、装裱操作和食堂准备,分别设置相应的操作专用房。
4、制作现榨蔬菜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5、各加工操作场所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工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划分标志,分别设置存放区域。
7、食品处理区面积与餐饮场地面积对比,最大餐饮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1:3)。
8、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域面积50%(全部半成品烹饪适当减少)。
9、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10、加工经营场所内无饲养、宰杀活禽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和排水要求
1、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割、餐具清洗消毒烹饪等场所地面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
2、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3、排水沟出口有网孔径小于6mm的金属围栏或网罩。
(四)食品处理区墙、门窗要求
1、墙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光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割、餐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明亮、耐用、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2、门、窗组装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置易于清洗、不生锈的苍蝇屏和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可自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