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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4篇
大小:35.51KB 12页 发布时间: 2023-06-29 11:51:37 11.46k 9.59k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4、(《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部分

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要求(见《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一)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2、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大型餐馆作要求,中小型餐馆不作要求)。

3、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4、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5、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7、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1:3)。

8、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9、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10、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1、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2、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3、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四)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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