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职业本科招生计划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业本科招生计划1
近年来,xx省的职业教育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职业教育作为他们的入口,因此,职业教育的本科教育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以下是xx省20xx年职业教育本科招生计划的详细列表。
1.招生计划总量
xx省计划在20xx年的职业教育本科招生中招收8000名学生。其中,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计划招生1250名,省属本科高职院校计划招生4150名,非7所示范高职院校计划招生2600名。
2.招生专业设置
xx省计划招收的8000名学生,专业设置基本涵盖了各行各业的职业需求。涵盖的专业包括: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医学、管理学、教育学、农学、艺术学等。
3.招生对象
xx省计划在20xx年的职业教育本科招生中招收高中毕业生及相应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年龄一般为18-25岁。同时,对于相关专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经审核后可以报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
4.招生政策
xx省在招生政策上,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学生都可以享受政策性优惠,优秀的学生还可以获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5.招生标准
xx省职业教育本科的招生标准主要包括高中毕业生的成绩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成绩。考生必须在相关学科考试中获得一定的成绩,还必须通过面试或专业技能测验。
在未来的职业教育发展中,本科教育将成为重中之重,xx职教高考本科招生计划的发布也将不断调整和完善,以满足学生和职场的需求。
职业本科招生计划2
一、设置标准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
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与装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学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5%;
(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四)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二、审批程序
第十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分为筹建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建。
第十一条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申办者)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议,认为符合标准的,由省教育厅会同计划、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批筹建,筹建期为2年。
申请正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申办者)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教育厅,经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认为符合标准的,由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申办者)筹建申请文件。
(二)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送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名单及资信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