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发防盗,防洪,防破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二条、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和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任何人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或指派人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第三条、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同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消退,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消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五条、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账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地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区,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煤矿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内容2
1.培训对象
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煤矿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
3.1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两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2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层次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4.培训内容
4.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