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7、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
五、车辆行驶及停车的操作
(一)车辆行驶的安全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车辆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溜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二)、车辆停车的规定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三)车辆行驶的其它规定
1、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当察明水情,确定安全后,下客低速通过。
2、车辆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道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3、车辆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4、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车辆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六、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一)车辆使用转向灯的安全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二)车辆在其它情况下使用灯光的安全规定
1、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2、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3、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主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5、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入高速估路时,应当列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七、高速公路行驶时的操作
(一)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为超车道,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但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3、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必须控制在每小时在100公里以内,但是与同车道前车距离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行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