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良好,灯线长度应在1m以上。
(4)
灯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
(5)
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
(6)
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
(7)
灯光是否明亮。
若检查发现上述问题时,应要求灯房人员进行修复或更换。
(三)矿灯使用及其使用中的安全事项
每个入井人员,在使用矿灯过程中注意以下安全速
(1)
入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凭灯牌互固定窗口领灯和交灯。
(2)
领到矿灯后,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若发现问题应要求灯房人员及时修复或更换。
(3)
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皮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上。
(4)
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
(5)
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
(6)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有短路保护器。
(7)
禁止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8)
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充电。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
(9)
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10)
使用固定矿灯的人员,不得随意和他人互换矿杰。
(11)
交回矿灯应保持完好、无损坏。
三、井下行走及乘车安全
矿井的提升运输信号基本用的是电铃声和红绿灯作指示。红灯表示危险信号,车辆要停止开动,人员要止步等待。绿灯表示安全,车辆可以通过,人员可在人行道上行走。电铃的不同声音或声音次数表示不同的指令信号。井底要求提升人员时,井底信号工必须先向井口发出要求信号,得到井口回应后,井底信号工才准许人员进入,必要时也可用通讯工具代替信号联系。还有安全警告信号。发生事故的灾害信号。如甲烷(瓦斯)传感监测系统,在工作点监测出甲烷超限时的警报信号;放炮员在放炮前用口哨发出的预告信号;所有在甲烷超限区域或在放炮区域内的人,听到或看到这些预告信号后,都必须停止工作,自迅速躲避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只有听到危险解除信号后,方可从安全地点走出。
每个入井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透本矿规定的各种信号指示意义。在入井乘坐车时,在水平大巷或斜巷行走时,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都要时时注意信号,听信号指挥。
如果发现信号失灵或不起作用时,要及时向安检部门报告,立即修复,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
(二)乘人车
在倾斜井巷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乘车规定,吸从跟车人指挥。在乘车地点依照先后等车,待人车停稳后,得到把钩工允许时方可上车。上车后不得挤占跟车人位置,乘车人应从跟车人座位后依次坐好,随身携带的工具物品放稳带好,不得随意靠在车位后依次坐好,随身携带的工具物品放稳带好,不得随意靠在车窗座位上,更不能露出车外。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上下车,更不准在人车行驶会途中上跳下。严禁扒车、蹬钩、跳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