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理劳动纠纷的领导或者部门,要及时派专人对事实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向当事人双方及第三者听取事实陈述,并征求处理意见。
5、调解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解前,调解人应当先向当事人双方陈述事实,以便消除误会,达成相互谅解。在区分责任、和是非曲直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调解。
6、调解成功后,调解人将结果填入“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签章后,会同“劳动纠纷调查表”一式3份,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汇报结案。
7、对无法由领导个人裁决的重大劳动纠纷,可由总经理授权成立临时裁决委员会,仲裁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确定,经总经理核准后,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双方
8、“仲裁通知书“一式3份,一份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其余两份交纠纷当事人双方。
9、凡经裁决委员会仲裁的劳动纠纷一经结案,纠纷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若有异议,可以保留,但有依法向中立司法或者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的权利。
十、人员配置:
行政人事部(包括前台)2人,财务部1人,市场营销部5人,工程部3人,设备后勤管理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