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报公司在职教育培训的实施成果和改善方案;
5、编撰、指定共同性培训教材;
6、审议培训计划;
7、检查、考核培训的实施情况;
8、审查、办理公司派外人员培训;
9、研拟、执行其他有关人才开发方案;
10、拟定各项培训计划费用。
第四条各部门的权责
1、汇总呈报全年度培训计划;
2、制定、修改专业培训规范;
3、确定讲师的人选;
4、举办内部专业培训课程培训及上报有关实施成果;
5、编撰专业培训教材;
6、检查本部门专业培训成果。
三、制定培训规范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公司人员在职培训规范,为实施培训提供依据,其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类;
2、各职责类别的培训课程及总时数;
3、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第六条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改变后,或因技术升级导致生产条件、设计开发过程发生变化时,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培训规范进行修订。
四、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培训规范和实际需要,填写在职培训计划表,并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将各部的培训计划汇编成年度计划汇总表,上报总经理审核、签发。
第九条各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上报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条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经上报审核后实施。
五、培训的实施
第十一条培训主办部门应依据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该培训的全部事宜:如培训场地的`选择、教材分发等。
第十二条如有辅助材料,讲师应在开课一周前把原稿交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刷,并确保上课时发给学员。
第十三条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签到,人力资源部应切实了解上课、出席情况。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准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旷课、迟到、早退、不专心培训的学员参照平时奖惩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成果,并予以记录,送交有关单位参考以利改进。
第十五条各项培训结束后,应有相应的考试、测验,由主办单位或讲师负责监考,试卷应分为三至四类,由讲师提前选交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各项培训考试因故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参加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第十七条培训考试的成绩、成果报告,作为考绩和升迁的参考。
六、呈报培训成果
第十八条每期培训结束后,讲师应于一周内评定出学员的成绩,登录在职培训考试成绩单,连同试卷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个人完整的培训资料保存。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总结表及讲师小时费用申请表,会同在职培训考试成绩表和学员意见调查表送交人力资源部,以支付费用并存档以备查。
第二十条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主办单位应填报在职培训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经审核签发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事先填写公司人员在职培训资历表。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每隔三个月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情况报告书上报人力资源部,以便了解该部门在职培训实施情况。
七、培训的评估